第十五章. 論行為的誇耀之功,既破壞神賜予義的榮耀,也破壞救恩的確據。
本章分為以下部分:一、與自由稱義的教義相對立的問題是,行為是否值得神的恩寵,第1節。對此問題的回答,第2、3節。二、對支持錯誤功德教義的某些經文進行闡釋,第4、5節。三、反駁半伯拉糾派經院學者的詭辯,第6、7節。四、結論,證明正統教義的充分性,第8節。
各節內容。
1. 簡要回顧後,探討行為是否值得神的恩寵這一問題。
2. 第一個回答,明確「功德」一詞的含義。此詞不當應用於行為,但如奧古斯丁、克裡索斯托、伯爾納等人所使用時,有其正面意義。
3. 對問題的第二個回答。先否定,後讓步。在行為的報償中,何者歸於神,何者歸於人。為何善行能取悅神並有益於行善者。以行為求義的忘恩負義。通過雙重比喻說明這一點。
4. 第一個異議取自《德訓篇》。第二個異議取自《希伯來書》。對兩者的兩種回答。駁斥一個無力的區分。
5. 第三個也是最完整的回答,呼籲我們回歸基督作為救恩的唯一根基。基督如何成為我們的義。由此顯明我們在基督裡擁有一切,而他在我們裡面一無所有。
6. 我們必須憎惡那種為確立人的功德而破壞基督功德的詭辯。這種不敬之舉被聖經的明確經文所駁斥。
7. 從倫巴德提取的年輕詭辯家的錯誤。被奧古斯丁駁斥。也被聖經駁斥。
8. 結論,表明已奠定的根基足以支持教義、勸勉與安慰。總結正統稱義教義。
1. 本主題的核心現已闡明:若稱義依賴行為,在神面前絕無可能成立,它必須完全依賴神的憐憫和與基督的聯合,因此唯獨依賴信心。但我們需謹慎關注整個主題的關鍵點,以免陷入不僅是普通大眾,也包括學者的普遍錯覺。一旦提出因信或行為稱義的問題,他們便轉向那些似乎賦予行為在神面前某種功德的經文,彷彿只要證明行為對神有價值,就等於證明瞭因行為稱義。上文已清楚表明,因行為稱義僅在於完全且絕對地履行律法,因此除非人達到完美的頂峰,連最小的過犯也不被指控,否則無人能因行為稱義。但還有另一個獨立問題:儘管行為絕不足以稱義,它們是否值得神的恩寵?
2. 首先,關於「功德」一詞,我必須預先說明,無論是誰首次將其應用於人類行為(在神的審判臺前考量),都對信仰的純潔性造成了嚴重損害。我樂意避免詞語爭論,但希望基督教作家始終保持這種節制——在無必要時,絕不使用聖經之外的詞彙——這些詞彙可能引發諸多冒犯,卻鮮有益處。我要問,當行為的價值可用另一無冒犯的詞彙充分表達時,有何必要引入「功德」一詞?世界已因這一詞彙所含的冒犯性付出了巨大代價。無疑,這個華麗的詞彙只會遮蔽神的恩典,並助長人的致命驕傲。我承認古代教會作家曾使用它,""""""我願他們沒有因濫用一詞而為後世提供異端的素材,儘管在某些段落中,他們自己表明無意損害真理。奧古斯丁說:「讓因亞當而滅亡的人類功績在此緘默,讓神的恩典藉耶穌基督作王。」(奧古斯丁,《論聖徒預定》)又說:「聖徒不將任何事歸功於自己的功績;他們會將一切唯獨歸於你的憐憫,神啊。」(奧古斯丁,《詩篇139篇注釋》)再言:「當人看見自己所有的善都不是出於自己,而是出於他的神,他就明白自己身上被稱讚的一切,並非源於自己的功績,而是神的憐憫。」(奧古斯丁,《詩篇88篇注釋》)可見他否認人行義的能力,從而推翻了功績之說。克裡索斯托說:「若我們有任何行為跟隨神的自由呼召,那些行為不過是回報與債務;但神的恩賜才是恩典、仁慈與極大的慷慨。」暫且不論名稱,讓我們關注實質。我先前引用過伯爾納的一段話:「正如不以功績自誇已足以稱為功績,沒有功績也足以招致定罪。」(伯爾納,《雅歌講道》第98篇)他隨即補充解釋,緩和了此言的嚴厲:「因此要謹慎擁有功績;當你擁有時,須知那是神所賜的;盼望從神的憐憫得果效,你便避開了貧乏、忘恩與自負的一切危險。那既不缺功績又不自誇,既不自誇又不缺功績的教會是有福的。」稍早他已經充分表明,自己使用這些詞語時持守正確的含義:「教會為何要為功績憂慮?神已為她預備了更堅固可靠的誇耀根基。神不會否定自己;他必成就所應許的。因此無需問我們憑什麼功績可盼望祝福,尤其當你聽見:『主耶和華如此說,我為自己的聖名,不為你們的緣故行這事,以色列家啊。』(結36:22)知道功績不足已足夠成為功績。」
3. 我們一切行為能得什麼功績,聖經明言它們經不起神的審視,因充滿不潔;接著揭示完全遵行律法(若真有人能做到)將得什麼功績:「你們做完一切所吩咐的,只當說:『我們是無用的僕人,所做的本是我們應分做的。』(路17:10)」因我們並未向神獻上自由祭,僅履行了本分,故不配得恩寵。然而,主賜予我們的善工,他也視為我們的,並宣告這些不僅蒙他悅納,他還要報答。我們當以此大應許為激勵,保持勇氣,不致行善厭倦,並對神的厚恩心存感激。毫無疑問,我們行為中一切值得稱讚的,皆歸於神的恩典,無一絲可歸功於己。若我們真實嚴肅地承認這點,不僅自信,連功績的念頭都會消失。我們不像詭辯者將行為的讚美分給神與人,而是全然歸於主。我們歸給人的,僅是他以不潔玷污了本為善的行為。人最完美的產物總沾染瑕疵。因此,主若審判人最好的行為,他確實會在其中看見自己的公義,但也會看見人的羞恥。故此,善工蒙神喜悅,對行者也非徒然,因他們將從神得更大祝福為報償,但這非因他們配得。"但因為神聖的仁慈樂意自行賦予它們這樣的價值。然而,我們是如此惡毒,不僅不滿足於上帝這般慷慨——祂將獎賞賜予根本不配得的工作——還以褻瀆的野心聲稱,那完全出於神聖恩典的賞賜是對工作功德的報酬。在此,我呼籲每個人的常識:若有人因他人的慷慨而享有一塊田地的用益權,卻主張擁有其所有權,這種忘恩負義難道不該使他喪失先前獲得的權利嗎?同樣,若一名被釋放的奴隸隱瞞其卑微的自由身份,謊稱生來自由,難道不該被重新貶為奴隸嗎?唯有當我們既不妄取超過所賜予的,也不剝奪施恩者應得的讚美時,才能合法地享受恩惠;更確切地說,我們的行為應使所賜的恩惠彷彿仍屬於施恩者。但若這是對人應有的節制,那麼每個人更應反思,自己對上帝當盡何種本分。
4. 我知道詭辯者濫用某些經文,企圖證明聖經在論及上帝時使用了「功德」一詞。他們引用《德訓篇》的話:「仁慈將按每個人工作的功德給予地位」(德訓篇16:14),以及《希伯來書》:「不可忘記行善和捐輸,因為這樣的祭物是上帝所喜悅的」(希伯來書13:16)。此刻我放棄反駁《德訓篇》權威的權利,但我否認《德訓篇》的這句話——無論作者是誰——被忠實引用。希臘原文如下:「Πάση ἐλεημοσύνη ποιήσει τόπον· ἕκαστος γὰρ κατὰ τὰ ἔργα αὐτοῦ εὑρήσει」(他將為一切仁慈預備地方,因各人要按自己的行為得報應)。從句子結構與前後文可知,這才是正確讀法,拉丁譯本已被篡改。至於《希伯來書》,他們無法在一個詞上耍花招,因希臘原文中使徒僅說這類祭物令上帝喜悅。單這一點便足以壓制我們驕傲的狂妄,防止我們超越聖經準則高估工作的價值。聖經更教導:我們的好行為常被無數汙點玷污,以致上帝正當發怒,遠非能討祂喜悅或引發恩寵;然而因祂的寬容,祂不嚴格追究,反而視之為純潔而接納,並以今生來世無數福分回報這些本不配得的行為。
我不認同某些學識淵博且虔誠者提出的區分——好行為賺取今生所賜的恩惠,而永生唯獨是信心的獎賞。我們的主幾乎總將勞苦的報償與競賽的冠冕設於天上。反之,若將上帝其他恩賜歸功於行為,否認其出於恩典,則違背聖經教導。儘管基督說:「凡有的,還要加給他」(馬太福音25:29),「你在不多的事上有忠心,我要把許多事派你管理」(馬太福音25:21),祂同時表明,信徒所得的一切額外恩賜皆出於祂自由的仁慈:「你們一切乾渴的,當就近水來;沒有銀錢的,也可以來。都來買了吃;不用銀錢,不用價值,也可買酒和奶」(以賽亞書55:1)。因此,賜予信徒的一切救恩幫助與福分本身,"""這完全是上帝的恩賜,然而在這兩方面,主見證了他會考量行為,因為為了彰顯他對我們的大愛,他不僅如此高度尊榮我們自己,也尊榮他所賜予我們的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