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新舊約之間的差異
本章主要分為三部分。一、舊約與新約之間的五點差異,第1-11節。二、最後一點指出舊約僅屬猶太人,而新約屬於萬民;簡要論述外邦人的呼召,第12節。三、回應兩個對本章所教導之新舊約差異的常見異議,第13-14節。
各節摘要
1. 舊約與新約之間的五點差異。這些差異屬於管理方式而非實質內容。第一點差異:舊約以屬世福分象徵天國產業,新約則未採用此類輔助手段。
2. 以加拉太書4:1中未成年繼承人的比喻證明第一點差異。
3. 此為律法時代先祖更重視今生福分、畏懼刑罰的原因,因這些表徵更為鮮明。律法時代嚴厲驟然刑罰存在之由。
4. 第二點差異:舊約以儀式預表基督,新約直接展現真理與全體。希伯來書闡明此差異的宗旨。舊約定義。
5. 因此律法是引領我們到基督那裡的訓蒙師傅。
6. 然而律法時代仍展現了最堅定的信心典範,其程度甚至超越基督教會。當留意神通常的施恩方式。這些卓越人物被置於律法之下,藉儀式輔助,得以遙望並迎接基督。
7. 第三點差異:舊約屬字句,新約屬靈意。先總論此差異。
8. 繼而特別探討使徒經文的三重對比:舊約是字句的、致死的、暫時的;新約是屬靈的、賜生命的、永恆的。字句與靈意之別。
9. 第四點差異:舊約屬捆綁,新約屬自由。以三處經文佐證。回應兩項異議。
10. 末三點差異與第一點之區別。援引奧古斯丁之言證實上述觀點。舊約時代先祖的境況。
11. 第五點差異:舊約僅屬一民,新約普世皆同。
12. 本章第二部分承接前節。論外邦人蒙召。為何外邦人蒙召對使徒顯得如此陌生新奇。
13. 本章末段。探討兩項異議:一、神既永不改變,豈能否定自己昔日的安排?以經文佐證回答。
14. 異議二:神起初本可如待基督徒般對待猶太人。揭示此說荒謬性的回應。另從神意與恩典施予角度作答。
1. 那麼你會說:難道新舊約毫無分別嗎?聖經中諸多將二者視為天壤之別的經文又當如何解釋?我完全承認經文指出的差異,但仍堅持這些差異無損其既定的一體性——待我們依次審視後便知。據我觀察與記憶,這些差異主要有四點(若你願增為五點,我亦無異議)。我主張且將證明:這些皆屬管理方式而非實質本質之差異。由此觀之,""""""其中並無任何事物能阻止舊約與新約的應許保持不變,基督是兩者的根基。首要差異在於,儘管在古時,主樂於引導祂子民的思想,並提升他們的心靈至天上的產業,但為了更好地維持他們對此的盼望,祂以屬世的福分來展示,甚至在某種程度上預嘗了它;而如今,福音更清晰、更透徹地揭示了未來生命的恩賜,直接引導我們的心靈默想它,過去對猶太人所採用的較低層次操練方式現已擱置。那些未留意神在此方面旨意的人,以為神的古百姓所追求的僅止於應許給身體的福分。他們聽見迦南地常被稱為神律法對其敬拜者的特殊,甚至唯一的賞賜;聽見主對違背律法者宣告的最嚴厲懲罰,就是從那地驅逐並分散至列國;看見這幾乎構成摩西所宣告的福與咒的總和;便自信地斷言,猶太人與外邦分離非為自身,而是另有原因——即為使基督教會有一外在形狀可見屬靈事物證據的表像。但既然聖經有時表明,這些賜予的屬世福分,其目的在於引導他們至天上的盼望,若不留意這安排的方式,便顯出極大的不熟練,甚至遲鈍。爭議的根源在於:我們的對手認為,以色列人視迦南地為至高且最終的幸福,而如今基督顯現後,它預表了我們天上的產業;我們則主張,以色列人所享有的屬世產業中,他們如同鏡中窺見那相信為他們存留在天上的未來產業。
2. 這將更清楚顯明於保羅在加拉太書(加4:1)所用的比喻。他將猶太民族比作未成年的繼承人,因尚不適於自治,便遵循受託導師或監護人的指引。儘管此比喻特別針對禮儀,但無礙我們在此同樣適切地應用它。他們與我們同蒙一產業的命定,但因年幼無法承受並管理。他們擁有同一教會,儘管仍處幼嫩。因此,主以這監護方式保守他們,賜予屬靈的應許,非清晰直接,而以屬世事物為表徵。於是,當祂揀選亞伯拉罕、以撒、雅各及其後裔,賜予不朽的盼望時,應許迦南地為業,非使其成為盼望的終極,而是藉此景象訓練並堅固他們對那尚未顯現之真實產業的盼望。且為防錯覺,他們領受更美的應許,證實這地非神恩慈的極致。因此,亞伯拉罕不被允許將思想侷限於應許之地:更大的應許使他的目光向上仰望主。他如此受告:「不要懼怕,亞伯蘭!我是你的盾牌,是你極大的賞賜」(創15:1)。此處可見,主是應許亞伯拉罕的最終賞賜,使他不在世間元素中尋求短暫易逝的報償,而望向那不朽的。隨後增添土地的應許,無非為使其成為神恩慈的象徵,及天上產業的預表。"""正如聖徒們所宣告的那樣,大衛從世俗的祝福上升到最終且至高無上的境界:“我的肉體和我的心腸衰殘,但神是我心裡的力量,又是我的福分,直到永遠。”“我的心腸、我的肉體向永生神呼籲”(詩篇73:26;84:2)。又如,“耶和華是我的產業,是我杯中的份;我所得的,你為我持守”(詩篇16:5)。再如,“耶和華啊,我曾向你哀求,我說:‘你是我的避難所,在活人之地,你是我的福分’”(詩篇142:5)。凡能如此放膽宣告的人,無疑表明他們的盼望已超越世俗及屬世的福樂。然而,先知們常以主所教導的表像來描繪這未來的福分。約伯記(約伯記18:17)和以賽亞書中許多經文皆應如此理解——義人必承受地土,惡人必被驅逐;耶路撒冷必充滿各樣財富,錫安必洋溢豐盛。嚴格而言,這些顯然不適用於我們寄居的塵世或地上的耶路撒冷,而是指向信徒真正的家鄉——屬天的聖城,在那裡,耶和華已命定永遠的福分與生命(詩篇133:3)。
3. 因此,舊約聖徒對此短暫生命及其福分的重視,遠超現今合宜的程度。儘管他們深知奔跑天路時不可將其視為終點,但覺察到主為體恤其軟弱,已在此刻印下他恩惠的痕跡,這便使他們獲得的喜樂遠超事物本身所能帶來的。因為,當主藉現世福分向信徒顯明其美意時,他同時以表像和象徵來展示屬天的福樂;反之,他也以暫時的刑罰作為對惡人審判的明證。於是,屬世之物既彰顯了主的恩惠,也施行了他的懲罰。不諳此道者若忽略賞罰間的這種對應關係(容我如此表述),便會驚詫於神看似反復無常:昔日人若犯罪,立時招致嚴厲可畏的懲罰,而今他卻罕有且從輕發落,仿佛已收起從前的烈怒。由此,他們幾乎難免像摩尼教徒般臆測舊約之神與新約之神並非同一位。但只要我們留意我所指出的神治理模式——當神將他的約以朦朧方式交付以色列人時,他樂意藉屬地福分預示未來永恆福樂的恩賜,也藉肉身刑罰預表屬靈死亡的可怕本質——此類疑惑便易消解。
4. 舊約與新約的另一區別在於表像:前者僅呈現真理的影像,實體尚缺,影子代替實質;後者則展現完整的真理與全部實體。每當新約與舊約對比時,此點常被提及235,但從未如《希伯來書》(第7至10章)那般充分論述。使徒在那裡駁斥那些認為摩西律法的禮儀若被廢除、信仰便將徹底崩潰之人。為反駁此謬誤,他援引詩篇作者關於基督祭司職分的預言(詩篇110:4)。既然基督被立為永遠的祭司,顯然那每日更替祭司的職分已廢止。他進而證明這新祭司的設立必然長存,因它是以誓言確立的。此後他又補充道……"""祭司的更換必然導致約的更改. 他通過以下理由證實了這一必要性: 律法的軟弱性使其無法成就任何完全之事. 接著他繼續說明這種軟弱性體現在何處, 即律法僅有外在屬肉體的儀式, 無法使敬拜者在良心上達到完全, 因為用牲畜獻祭既不能除去罪惡, 也不能獲得真正的聖潔. 因此他得出結論: 律法只是將來美事的影兒, 並非本物的真像, 因而其作用僅是作為引介, 指向福音所展現的更美指望.
在此我們可以看到律法之約與福音之約, 基督的職事與摩西的職事是在何種層面進行比較. 若比較的是應許的實質, 兩約之間將存在巨大矛盾; 但既然事情本質引導我們採取不同視角, 我們就應遵循此角度以探求真理. 讓我們因此提出神曾立定為永恆不變之約. 這約藉著基督得以完全確立並生效. 在完全實現之前, 神通過摩西規定的各樣儀式, 可視為確認之約的形式象徵. 討論的核心在於: 律法所定的儀式是否應當為基督讓路. 儘管這些僅是約的附帶條件, 或至少是附加條款與補充內容——通常被稱為附屬部分——但由於它們是實施約的途徑, 「約」這名稱便被應用於其上, 正如其他聖禮的情形一樣.236 因此總體而言, 「舊約」這名稱是指通過儀式和祭禮來確認約的莊嚴方式. 由於舊約本身沒有實質內容, 除非我們超越其表像, 使徒便主張它應當被廢除並過時(來7:22), 為要給基督——那更美之約的中保和擔保者——騰出位置, 祂一次就為選民成就了永遠的成聖之功, 並塗抹了律法之下殘留的過犯. 但若您更傾向如此理解: 主的約之所以為舊, 是因它被儀式虛影與無效遵守所遮蔽; 因此它是暫時的, 彷彿處於懸而未決狀態, 直到獲得堅固實質的確認. 唯有當這約在基督寶血中被確立時, 它才成為新而永恆之約. 因此救主在最後晚餐中將杯遞給門徒時, 稱之為「用我血所立的新約」; 這表明神的約唯有以祂寶血封印時, 才真正實現, 成為嶄新且永恆之約.
5. 如今我們清楚明白使徒所說(加3:24;4:1)的意義,即在基督尚未道成肉身顯現之前,猶太人如何藉律法的監護被引導至基督。他承認他們雖因年幼被置於監護者之下,卻仍是神的兒女與後嗣。因公義的日頭尚未升起,當時既不宜有過多的啟示之光,也不該有過於清晰的領悟。主以適度的光輝顯明祂的話語,使他們得以遙望且朦朧窺見。因此,保羅用「孩童時期」來形容這種微弱的理解力——這段時期,主樂意用世俗小學和外在儀文來訓誨他們,直到基督顯現。藉著祂,信徒的知識才得以完全。這區別由我們救主親自指明:「律法和先知到約翰為止,從此神國的福音傳開了」(太11:13)。律法與先知向當代人傳遞了什麼?他們預嘗了那終將清晰顯明的智慧,並遙指其蹤。但當基督能被親手指認時,神的國便全然彰顯。祂裡面蘊藏著一切智慧與知識的寶藏,藉此我們幾乎得以直抵天國的至聖所。
6. 這與以下事實並無矛盾:在基督教會中幾乎無人能在信心卓越程度上與亞伯拉罕比肩,且先知們因聖靈大能如此超凡,至今仍光照全世界。因這裡探討的並非主賜予少數人的特殊恩典,而是祂教導百姓的常規方式——甚至那些領受超凡知識的先知也置身其中。他們的預言既因指向遙遠之事而隱晦,又藉表徵包裹。此外,儘管他們展現驚人知識,卻仍須順服全民共有的監護之責,故亦當列於孩童之中。最後,他們中無人能完全擺脫時代的朦朧氣息。因此救主說:「從前有許多君王和先知要看你們所看的,卻沒有看見;要聽你們所聽的,卻沒有聽見。你們的眼睛是有福的,因為看見了;你們的耳朵是有福的,因為聽見了」(太13:17)。基督降臨理當具備此特徵:使天國奧秘的啟示更為透徹。彼得前書曾引的經文亦同此意——他們蒙啟示,知其勞苦主要為造福我們這時代,而非他們自己。
7. 我繼續論述第三項區別,耶利米如此宣告:「耶和華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不像我拉著他們祖宗的手領他們出埃及地時所立的約。他們雖是我的配偶,卻背棄了那約。這新約乃是: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他們各人不再教導鄰舍和弟兄說『你該認識耶和華』,因為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耶31:31-34)。使徒由此契機,將律法與福音進行對比。稱前者為字面的教義,後者為屬靈的教義;描述前者刻於石版,後者銘於心版;前者宣講死亡,後者傳遞生命;前者定罪,後者稱義;前者廢棄,後者永存(林後3:5-6)。使徒的意圖在於解釋先知的含義,因此兩者的言辭為我們提供了理解雙方觀點的途徑。然而二者之間仍存在差異。因使徒對律法的評價較先知更為貶抑,這並非單就律法本身而言,而是由於當時存在一批律法的狂熱擁護者,他們以扭曲的儀式熱忱遮蔽了福音的明晰,故使徒針對其謬誤與愚昧情感來論述律法的本質。因此,需特別留意保羅此處的獨特表述。但二者在對比新舊約時,僅關注律法特有的屬性。例如,律法雖處處237載有憐憫的應許,但這些屬附加性質,故在單獨考量律法本質時不予計入。律法被賦予的全部職能是:命令公義、禁止罪行、向行義者許諾獎賞、警告違逆者施以懲戒,卻始終無力改變或修正人心中與生俱來的敗壞。
8. 現逐步闡釋使徒的對比。舊約屬字句,因其頒布時未伴隨聖靈的大能;新約屬靈,因主已將其刻寫於人心。第二組對立實為首組的闡釋:舊約致人死命,因其僅能將全人類陷於咒詛;新約賦予生命,因它使脫離咒詛者重獲神恩。前者為定罪的職事,因它指控亞當眾子的過犯;後者為稱義的職事,因它彰顯使人得赦的神恩。末組對立專指儀文律法——作為將來之事的影兒,它理應隨時間消逝;而福音既展現實體,便永遠堅立。耶利米亦稱道德律為「脆弱之約」,但緣由不同394:因百姓忘恩悖逆致其立時破裂,然此過在民而非約。至於禮儀律,則因基督降臨顯其軟弱而被廢止,其脆弱性源於本質。需注意「字句與靈意」之別,並非指神向猶太人頒律時全無功效(即無人歸信),此對比實為突顯同一位立法者以新姿態賜下福音時所顯的豐盛恩典。當我們思及福音所重生、由萬民召入教會的群體,便知古以色列民中以真心持守聖約者確為稀少——雖單獨觀之其數眾多。
9. 第三組區別衍生第四組:舊約在經文中被稱為「奴役之約」,因其生發懼怕;新約則稱「自由之約」,因其帶來確信與安穩。如保羅對羅馬人言:「你們所受的不是奴役的靈,仍舊害怕」(羅8:15),然而你們已領受了那使人成為嗣子的靈,藉此我們呼叫:「阿爸,父!」(羅馬書8:15)。同樣的意涵見於希伯來書中的段落:「你們並非來到那可觸摸的山,那燃燒著火的山,也不是來到幽暗、黑暗、暴風、號角的響聲,以及說話的聲音;那些聽見這聲音的人懇求不要再向他們說話,(因為他們承受不了所吩咐的:『即使是牲畜觸摸這山,也要用石頭打死,或用箭刺透。』那景象如此可畏,以致摩西說:『我極其恐懼戰兢。』)但你們是來到錫安山,永生神的城,天上的耶路撒冷,」(希伯來書12:18-22)。保羅在我們所引用的羅馬書段落中簡要提及的內容,在加拉太書中有更詳盡的闡釋,他將亞伯拉罕的兩個兒子作了寓意式的解釋:「夏甲代表西奈山,在阿拉伯,與現今的耶路撒冷同類,因她與她的兒女都是為奴的。但那在上面的耶路撒冷是自由的,她是我們的母,」(加拉太書4:25-26)。正如夏甲的後裔生而為奴,永遠無法承受產業,而撒拉的後裔則是自由的,有權繼承產業;同樣,我們藉律法淪為奴僕,唯獨藉福音得以重生進入自由。總而言之:舊約使良心充滿恐懼戰兢,新約則以喜樂激勵人心。前者使良心受束縛,後者使其得釋放與自由。若有人反駁說,以色列人中的聖潔先祖既領受了相同的信心之靈,也必享有相同的自由與喜樂,我們回答:這兩者皆非源自律法;而是當他們感到被律法如奴隸般壓迫,並因不安的良心而苦惱時,便逃向福音尋求庇護。因此,福音的獨特益處在於,它違背舊約的普遍法則,使受其庇護者免於這些苦難。此外,我們否認他們曾完全擁有自由與安穩的靈,以致絲毫未經歷恐懼與束縛。因為儘管他們享受了透過福音恩典獲得的特權,卻仍與其他同胞一樣,背負著相同的禮儀束縛與重擔。因此,由於他們不得不焦慮地遵守那些象徵近乎奴役的監護、並承認其罪卻無法逃脫的儀式(這些儀式如同親筆簽署的債務文件),相較於猶太民族當時所處的普遍安排,他們被公正地認為是處於恐懼與奴役之約下。
10. 我們先前提到的後三項對比(第4、7、9節)是關於律法與福音的,因此在這些對比中,律法被稱為舊約,福音則被稱為新約。第一項對比範圍更廣(第1節),甚至包含律法頒布前所賜下的應許。當奧古斯丁主張這些應許不應歸於舊約之名下(奧古斯丁《致波尼法修》卷3第14章),他的觀點極為正確,與我們現今所教導的並無二致;因為他所依據的是耶利米與保羅的經文,其中舊約有別於恩典與憐憫的話語。在同一段落中,奧古斯丁極具洞察力地指出,從世界之初,應許之子——即神所重生的、藉著愛心運作的信心遵守誡命的人——便屬於新約;他們所盼望的不是屬肉體、屬地、暫時的福分,而是屬靈、屬天、永恆的福分,尤其相信一位中保。」他們毫不懷疑,聖靈既賜予他們行善的能力,也常在他們犯罪時施予寬恕。他所要強調的是,聖經中自古以來被神特別揀選的眾聖徒,都與我們同享永恆救恩的福分。我們的分類與奧古斯丁的唯一差異在於:我們(依據救主所言「眾先知和律法說預言,直到約翰為止」,太11:13)區分了福音之光與先前較晦暗的聖言安排,而他的分類僅區分律法的軟弱與福音的剛強。關於眾聖父,還需留意:他們雖生活於舊約之下,卻不停留於此,始終渴慕新約,從而與之確立穩固的契合。使徒譴責那些滿足於現有影象、不思基督的人為盲目且招咒詛。姑且不論其他,還有何種盲目比以下更甚:指望牲畜之祭除罪、以水洗外體求心靈潔淨、或以冰冷儀式取悅神,彷彿祂甚喜悅這些?凡拘守律法儀文卻不仰望基督者,皆陷此等荒謬。
11. 我們需補充的第五項區別在於:基督降臨前,主獨選一族,將其恩典之約限於其中。摩西言:「至高者將產業分給列邦,將世人分開時,便照以色列人數目定萬民疆界。因耶和華的分本是祂的百姓,雅各是他產業的業分」(申32:8-9)。他另對百姓宣告:「看哪,天和天上的天屬耶和華你的神,地和其中萬物亦然。然而耶和華專愛你的列祖,揀選其後裔,就是你們,超乎萬民,正如今日」(申10:14-15)。因此,這族民獨蒙神眷顧,獨得祂名號的啟示,似將聖約藏於其懷,顯現神性臨在,賜予諸般特權。暫不提其他恩惠,此處單論神以聖言相交將他們聯結,使祂被稱為、也被視作他們的神。其餘列國則任其虛妄漂蕩,甚至未賜予防止滅亡的唯一途徑——即祂聖言的宣講。以色列是主所愛的兒女,外邦皆為疏遠者;以色列蒙認識並得託付與守護,外邦陷於黑暗;以色列成聖,外邦仍俗;以色列得享神臨在,外邦與祂遙隔。及至更新萬物的時候滿足,神人間的中保顯現,那長久將神恩拘於以色列境內的隔牆便倒塌,平安的福音傳與遠處及近處之人,使他們同與神和好,合為一族。如今不再分猶太人或希臘人,受割禮或未受割禮,基督是一切,又在一切之內。列國賜予祂為基業,地極賜予祂為產業(詩2:8),使祂無分界線「從這海到那海」施行統治。從河流直到地極,」(詩篇72:8)。
12. 因此,外邦人的呼召是一個顯著特徵,說明了新約優於舊約。這一點確實早先已被眾先知在多處清晰經文中宣告,但其實現卻被延遲至彌賽亞的國度。甚至基督在其事工之初也未立即承認這一點,而是等到完成了救贖之工的各個部分,結束了祂的降卑時期,從父那裡得著「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穌的名無不屈膝」(腓立比書2:9-10)。因此,在時期尚未完成之際,祂對迦南婦人說:「我奉差遣不過是到以色列家迷失的羊那裡去」(馬太福音15:24)。在祂初次差遣門徒時,也未允許他們越過同樣的界限:「外邦人的路,你們不要走;撒瑪利亞人的城,你們不要進;寧可往以色列家迷失的羊那裡去」(馬太福音10:5-6)。儘管此事已在多處經文中明確宣告,但當這信息傳給門徒時,對他們而言卻顯得如此新奇與非凡,以至於他們對此感到驚駭,視為怪異之事。最終,當他們依此而行時,也是戰戰兢兢,且不無勉強。這並不奇怪;因為這似乎與理性完全不符——那位在漫長歲月中從萬民中揀選以色列的主,竟突然似乎改變了心意,放棄了祂的選擇。預言固然早已預告此事,但他們無法對預言如此專注,以至於不被眼前這新奇景象所震撼。上帝在古時雖已預示外邦人未來蒙召的樣本,但這並不足夠。那些蒙召的外邦人數量極少,而且上帝在某種程度上將他們納入亞伯拉罕家族後,才允許他們接近祂的子民。然而,透過這公開的呼召,外邦人不僅與猶太人平等,甚至似乎取代了他們的位置,猶如猶太人已逝去一般。238我們還可補充,上帝從前接納進入教會的任何外人,從未被置於與猶太人同等的地位。因此,保羅將其描述為「歷世歷代所隱藏的奧祕,但如今向祂的聖徒顯明了」(歌羅西書1:26),並非無故。
13. 我認為舊約與新約之間的整體差異,已在這四五個要點下得到充分而忠實的解釋,就普通教導所需而言已足夠。然而,由於教會治理方式的這種多樣性、教導模式的這種差異、禮儀與典章的重大變革被某些人視為荒謬,我們在轉向其他議題前必須予以回應。此事可簡要處理,因這些反對意見並不強烈239,無需詳盡駁斥。他們說,認為始終如一的上帝容許這種變革、事後又否定自己曾命令並贊許之事,實屬不合理。我回答:上帝因應不同時代採用相異形式(因他知曉何種方式對各時代最有益),不應因此被視為反復無常。若農夫冬季與夏季給家僕分派不同工作,我們不會指責他善變,或認為他違背了依自然規律而行的優良農事準則。同理,若家主在教育、管束與照料子女時,對幼童、青年與成人採取不同方式,我們也不會因此稱其反復無常或放棄原則。既然如此,當上帝為不同時代制定適宜且協調的安排時,我們為何要指責他變化無常?後一個比喻應能完全解惑。保羅將猶太人比作孩童,基督徒比作成人(《加拉太書》4:1)。上帝安排他們學習適合其年齡的啟蒙知識,又以更堅實成熟的訓誨培育我們,這有何不妥?上帝的恒常性正體現於此:他向萬世傳講同一教義,並始終堅持要求人遵行他起初所命的名之敬拜。他改變外在形式與方式,並不證明他會改變本質。他不過是俯就人類多變且多樣的理解力罷了。
14. 但有人質問:若非上帝刻意為之,這種差異從何而來?難道他不能從一開始就如基督降臨後那般,無需比喻直接闡明永生,用簡明聖禮教導子民,賜下聖靈並將恩典遍灑全地嗎?這無異於指責上帝為何不更早創世(他本可如此),或為何設定夏冬晝夜的交替輪回。讓我們懷著一切虔敬之心共有的感悟,毫不懷疑上帝所做之事皆智慧公正,縱使我們不明其所以然之因。若不容許上帝的謀略可能存在我們無法洞見的緣由,便是僭越了人的本分。他們還說:他如今摒棄並憎惡曾喜悅的牲畜祭祀與利未祭司制度的全套儀軌,實在怪異。仿佛這些外在且短暫的事物能令上帝喜悅或觸動他分毫!240前文已指明:他設立這一切皆非為己,全為人類救贖。若醫師以最佳療法治癒青年,待其年老復發同疾時改用他法,能說他否定昔日認可之術嗎?非也,他仍認可舊法,只是因應生命階段調整療法。同理,在基督缺席時預表他、預言其將來臨之際,這種調整實屬必要。"""既然祂實際的顯現已經展示出來,現在要使用一套與當前所採用不同的記號,這確實是事實。自基督降臨以來,神的呼召更廣泛地傳達給萬國,聖靈的恩賜也比以往更為豐盛地賜下。然而,我要問,誰能否認神有權自由且不受限制地分配祂的恩賜,選擇祂樂意光照的國家、樂意透過祂話語的宣講來彰顯的地方,以及祂樂意賜予祂教義進展與成就的模式與程度——因世人的忘恩負義而收回對祂名的認識達若干世代,又在祂樂意時以憐憫恢復之?因此,我們看到,在那些不敬虔者用來混淆單純人心智的誹謗中,沒有任何事物應當使人對神的公義或聖經的真實性產生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