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冊第12章 上帝與偶像的區別,使祂成為獨一的敬拜對象

 第十二章 上帝與偶像的區別,使祂成為獨一的敬拜對象。



章節。


1. 聖經在教導只有一位上帝時,並非爭論詞語,而是將一切榮耀和宗教崇拜歸於祂。這由以下證明:1. 詞源學。2. 上帝自己的見證,祂宣告自己是忌邪的上帝,不允許自己與任何虛構的神混淆。

2. 天主教徒反對這純粹的教義,他們對「δουλία」(服事)和「λατρεία」(崇拜)的區分毫無益處。

3. 聖經經文顛覆了天主教的區分,證明宗教崇拜只歸於上帝。對神聖崇拜的扭曲。


1. 我們在本書開頭(第2章)說過,認識上帝並非冷淡的思辨,而是伴隨著敬拜;我們順帶提到了(第5章第6、9、10節),這將在其他地方(第2卷第8章)更詳盡地論述——即如何恰當地敬拜上帝。現在我只簡要重申,每當聖經斷言上帝的獨一性時,它並非僅僅爭論一個名稱,而是也命令不將任何屬於神性的事物應用於其他任何對象;因此,它清楚地表明了純粹的宗教與迷信有何不同。希臘詞「εὐσέβεια」意為「正確的敬拜」;因為希臘人雖然在黑暗中摸索,但他們始終意識到必須遵守一定的規則,以免荒謬地敬拜上帝。西塞羅確實巧妙地將「religion」這個詞源於「relego」,然而他所給出的理由卻是牽強附會的——即誠實的敬拜者反覆閱讀和思考真理。91 我寧願認為這個詞是與漫無目的的放縱相對立的——大多數人輕率地接受他們遇到的任何事物,而虔誠則為了堅定不移地站立,將自己限制在適當的範圍內。同樣,迷信似乎得名於它不滿足於理性所規定的尺度,而是積累了過多的虛妄。但撇開詞語不談,歷代以來普遍承認,每當錯誤的觀念被引入宗教時,宗教就會被敗壞和扭曲,因此可以推斷,任何出於輕率的熱情而允許做的事情,都不能以迷信者可能選擇掩飾的任何藉口來辯護。儘管這種承認人人皆知,但隨之而來的是可恥的愚蠢,因為人們既不堅守獨一的上帝,也不在他們的敬拜中做出任何選擇,正如我們已經觀察到的。


但上帝在維護自己的權利時,首先宣告祂是忌邪的上帝,如果祂與任何假神混淆,祂將成為嚴厲的報復者;然後祂定義了什麼是恰當的敬拜,以便人類能夠保持順服。祂在律法中包含了這兩點,首先將信徒束縛在對祂的忠誠中,作為他們唯一的立法者,然後規定了按照祂的旨意敬拜祂的規則。律法及其多重用途和目的,我將在適當的地方考慮;目前我只提及這一點,即它旨在作為約束人類的韁繩,防止他們轉向虛假的敬拜。但有必要注意我開頭的觀察——即除非所有屬於神性的事物都歸於獨一的上帝,否則祂的榮耀就會被剝奪,祂的敬拜就會受到侵犯。


在此處,更詳細地關注迷信所使用的微妙之處可能是恰當的。在轉向異教神祇時,它避免了放棄至高上帝或將祂降至與其他神祇同等地位的表象。它給予祂最高的地位,但同時又用一群次要神祇圍繞著祂,在這些神祇中分配祂獨特的職責。這樣,儘管以一種偽裝和狡猾的方式,神性的榮耀被肢解了。而不能完全保留。同樣地,古時的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將無數人置於眾神之父和統治者之下,並根據他們的等級,讓他們與至高無上的神共同治理天地。同樣地,在過去的幾個世紀裡,已故的聖徒被提升到與神同等的地位,代替神受人崇拜、祈求和讚美。然而,我們甚至不認為這種可憎的行為會玷污神的威嚴,反而它在很大程度上壓制和熄滅了神的威嚴——我們所保留的,只是對他至高無上權力的一種冷淡看法。同時,我們被這些糾纏所迷惑,誤入歧途,追隨各種神祇。


2. 所謂的「δουλια」(服事)和「λατρια」(崇拜)的區別,正是為了允許在表面上不受懲罰地向天使和死人獻上神聖的榮譽而發明的。因為很明顯,天主教徒對聖徒的崇拜與對神的崇拜沒有任何區別:這種崇拜是沒有區別的;只有當他們受到壓力時,他們才會訴諸於這種迴避,即屬於神的權利保持完整,因為他們將「λατρια」留給了神。但是,既然問題與詞語無關,而是與事物有關,他們怎麼能隨意玩弄如此重要的問題呢?但是,撇開這一點不談,他們通過這種區別所能獲得的極限是,他們將崇拜獻給神,將服事獻給其他人。因為希臘語中的「λατρεὶα」與拉丁語中的「worship」(崇拜)意義相同;而「δουλεὶα」則特指「service」(服事),儘管這兩個詞在聖經中有時會不加區別地使用。但是,即使這種區別始終保持不變,需要探討的是每個詞的含義。「δουλεὶα」無疑意味著服事,「λατρεὶα」意味著崇拜。但是,沒有人懷疑服事比崇拜更高。因為服事一個你不會拒絕尊敬的人,往往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因此,將更大的榮譽歸於聖徒,而將較小的榮譽留給神,這是不公平的劃分。但是,一些古代教父觀察到了這種區別。如果他們這樣做了,當所有人都看到這不僅不恰當,而且完全是無稽之談時,那又如何呢?


3. 拋開細枝末節,讓我們審視這件事。當保羅提醒加拉太人他們在認識神之前是什麼樣子時,他說他們「服事那些本來不是神的」(加拉太書 4:8)。因為他沒有說「λατρια」,他們的迷信就可以被原諒嗎?這種他稱之為「δουλια」的迷信,他譴責的程度,就好像他稱之為「λατρια」一樣。當基督用「經上記著說:『當拜主你的神,單要事奉他』」(馬太福音 4:10)來駁斥撒旦侮辱性的提議時,並沒有涉及「λατρια」的問題。因為撒旦所要求的只是「προσκὺνεσις」(敬拜)。同樣地,當約翰因在天使面前跪拜而受到天使的責備時(啟示錄 19:10;22:8, 9),我們不應該認為約翰已經忘乎所以,以至於打算將只屬於神的榮譽轉移給天使。但是,因為與宗教相關的崇拜不可能不帶有神聖崇拜的意味,所以他不能「προσκὺνει̑ν」(敬拜)天使而不損害神的榮耀。的確,我們經常讀到有人被崇拜;但如果我這樣說,那是世俗的榮譽。宗教榮譽則不同,一旦它與崇拜結合,就會帶來對神聖榮譽的褻瀆。同樣的事情也可以在哥尼流的例子中看到(使徒行傳 10:25)。他在虔誠方面並沒有取得如此小的進步,以至於沒有將至高無上的崇拜只歸於神。因此,當他在彼得面前俯伏時,他當然不是打算代替神來崇拜彼得。然而彼得嚴厲地禁止他。為什麼呢?但正因為人們從未如此精確地分辨對上帝和受造物的崇拜,以至於不將只屬於上帝的榮耀混雜地轉移給受造物。因此,如果我們想擁有一位上帝,就讓我們記住,我們絕不能侵佔祂榮耀的最小部分,而不保留祂應得的。因此,當撒迦利亞論及教會的復興時,他清楚地說,不僅會有一位上帝,而且祂只會有一個名字——原因在於,祂與偶像沒有任何共同之處。上帝所要求的崇拜的性質將在適當的地方(卷2,第7和8章)闡明。祂樂意在祂的律法中規定什麼是合法和正確的,從而將人們限制在一定的規則之內,以免任何人擅自設計自己的崇拜方式。但由於將各種主題混雜在一起會使讀者感到負擔,我現在不在此處詳述。只需記住,任何施予上帝以外的虔誠行為,都具有褻瀆的性質。首先,迷信將神聖的榮耀歸於太陽和星星,或偶像:隨後是野心——野心將人裝飾在上帝的戰利品中,膽敢褻瀆所有神聖的事物。儘管崇拜至高神祇的原則仍然存在,但實際做法是混雜地向精靈和次要神祇,或已故的英雄獻祭:人們是如此容易墮落到這種將上帝嚴格聲明為祂自己獨有權利的事物傳播給眾人的惡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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