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冊第八章 道德律的闡釋 (3)

 第八章 道德律的闡釋 (3)



第五誡命「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35. 此誡命之要義在於:既然主喜悅維護祂所設立的秩序,祂所命定的尊卑位分便不可侵犯。因此,這誡命的總綱即是:我們當尊崇主設立於我們之上的人,向他們獻上敬意、感恩與順服。由此可知,一切輕蔑、忘恩或悖逆之舉皆被禁止。因「孝敬」一詞在聖經中涵蓋此廣義。如使徒所言:「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提摩太前書5:17),他不僅指當得的尊崇,更包括其勞碌應得的報酬。然而,由於順服的要求與人類剛愎之心極相牴觸(人因野心膨脹,幾不容己身屈服),主便以最溫和、最少招妒的權威為範例,來柔化我們的心,使之養成順服的習慣。從最易承受的順服開始,主逐步訓練我們適應各類正當的服從,其原則始終如一。因祂將權柄賜予所擢升之人,使其足以持守位分。「父」、「神」、「主」等稱號唯獨集於祂一身,故每當提及其中任一,我們心中當生同等敬畏。因此,凡蒙祂賜予此類稱號者,皆被賦予祂榮耀的微光,使各按其位得尊榮。如此,我們當認地上之父亦具某種神聖性,因其配受「神」之稱謂;而我們的君王與統治者,亦被許以與神同享尊榮。  


36. 故我們當確信,主在此設立了普世準則——即明白各人皆由祂任命居於我們之上,我們便當盡己所能向他們獻上尊崇、感恩、順服與一切本分。受尊榮者是否配得,並無差別。無論其人如何,全能者既賜其位,即表明祂願其受尊。此誡命特指對生身父母的孝敬,此理本乎自然。因那些狂妄悖逆、藐視父權者,實為怪物而非人。故此,主命凡忤逆父母者皆處死刑,因其不敬生身之源,不配見光。律法的各項附則亦證實,我們此前所言「孝敬」包含三要素——尊崇、順服與感恩——乃為正解。主以「咒罵父母者必治死」之命強化首項,藉此懲戒侮辱與藐視;以「悖逆頑抗之子必處死」之刑強化次項;第三項則見於救主所言「神要求我們善待父母」(馬太福音15章)。保羅每提及此誡命,皆釋之為順服之訓。213  


37. 為更顯此要求之順服何等蒙神喜悅,誡命附以應許為勸勉。保羅稱此為「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以喚醒我們之怠惰(因第一塊法版上的應許非專屬某誡,乃遍及全律)。此外,這段應許的意義如下:——耶和華特別向以色列人提到祂應許賜給他們為業的土地。因此,若擁有這地是神恩典的憑據,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何耶和華樂意以長壽來見證祂的恩惠,因這樣他們便能長久享受祂的慈愛。故此,這誡命的含義是:當孝敬父母,使你在長壽的日子裡,得以享受那為見證我恩惠而賜給你的土地。然而,既然全地都蒙福賜給信徒,我們有理由將今生列為神的恩賜之一。因此,這應許同樣適用於我們,因為今生歲月的長短正是神對我們慈愛的明證。這並非向我們或猶太人承諾長壽本身即為幸福,而是因它常作為神對敬虔者恩寵的象徵。所以,若有人孝敬父母卻早逝(這情況並非罕見),耶和華仍堅守其應許,如同祂賜予百畝土地而非僅一畝時一樣信實。關鍵在於:我們必須明白,長壽的應許僅在它是神所賜的福分時成立,而這福分僅在彰顯神恩時才有意義。然而,祂透過死亡,更豐盛且實質地向祂的僕人見證並顯明這恩典。


38. 此外,耶和華向孝敬父母的兒女應許今生的福分時,同時暗示悖逆與不孝之人必遭無可避免的咒詛;為確保這審判必不落空,祂在律法中宣告他們的死刑並命令執行。即使他們逃脫人間審判,神仍會以其他方式施行報應。因我們可見,這類人中許多死於戰亂或鬥毆,有的遭遇罕見災禍,幾乎所有人都證明這警告絕非虛言。即便有人苟活至耄耋之年,但因今生未蒙神賜福,他們不過是苟延殘喘於罪惡中,且為來世更嚴厲的刑罰所預備,與順從兒女所蒙的應許之福無分。需留意的是,我們僅被要求在「主裡」順從父母。這從前述原則已清晰可見:因父母所居之位,是神將自己榮耀的一部分賦予他們而設立的。故對父母的順服,應成為我們朝見至高天父的階梯;若他們煽動我們違背律法,便不配被視為父母,而是企圖使我們背離真父的陌路人。此理同樣適用於統治者、主人及各類尊長。因讓他們的尊榮損及神的榮耀是荒謬的——這尊榮既源自神,理當引領我們歸向祂。214


第六誡  不可殺人。


39. 此誡命的主旨在於:既然耶和華以某種合一性連結全人類,每個人便都負有維護他人安全的責任。因此,一切暴力、不義,及任何導致鄰捨身體受害的行為皆被禁止。相應地,我們被要求盡己所能捍衛鄰舍的生命,促進其平安,警惕防範傷害,並在危險臨到時協助化解。請謹記這位神聖立法者如此宣告,並進一步思量——他要求你在規範自己的心思時,也要遵循同樣的準則。若那位能洞悉人心意念、並特別關注這些內在活動的神,僅要求身體行為端正,那將是荒謬的。因此,這條誡命禁止心中的謀殺,並要求我們真誠渴望保全弟兄的生命。雖然行兇的是手,但受怒恨驅使而生惡念的卻是心。你怎能對弟兄動怒,卻不強烈渴望傷害他?若你不可向他發怒,同樣也不可恨他,因仇恨無非是積壓的怒氣。無論你如何掩飾事實,或用虛妄藉口逃避——只要心存怒恨,便存著行惡的傾向。若你仍要狡辯,聖靈已宣告"凡恨弟兄的就是殺人的"(約翰一書3:15);我們的救主也宣告"凡無緣無故向弟兄動怒的,必受審判;凡罵弟兄'拉加'的,必受公會審問;凡罵'魔利'的,必難逃地獄的火"(馬太福音5:22)。


40. 聖經指出這條誡命基於雙重公義原則:人既是神的形象,也是我們的骨肉。因此,若不願褻瀆神的形象,就必須視人的生命為神聖;若不願喪失人性,就當顧惜自己的骨肉。至於從基督救贖與恩賜中得出的實踐推論,將在別處討論。主樂意用這兩個自然理據引導我們看顧鄰舍的性命:一是敬畏神刻在他身上的形象,二是愛惜自己的骨肉。要遠離謀殺之罪,僅不流血遠遠不夠。若在行為上實施、在計謀中策劃、在心思裡圖謀危害他人安全,便是犯了殺人之罪。反之,若不盡己所能與時機護衛他人性命,這等冷酷也是違背律法。既然神如此周密守護肉身的安危,我們更當明白:在神眼中價值無可比擬的靈魂安危,需要付出何等謹慎與努力。


第七誡  不可姦淫。


41. 本誡命要旨在於:神既喜愛貞潔與純淨,我們就當遠離一切污穢。其核心是不可因淫亂放縱玷污自己,對應的積極要求是必須在言行舉止中持守貞潔與節制。誡命明禁姦淫——因淫欲天然傾向於此,而其污穢(以更露骨的形式玷染身體)能促使我們憎惡一切情欲形式。人類受造時所領受的律法本非獨居,而是要得配偶相助;墮落後這需求更為迫切。為此主設立婚姻,以祂的權柄所締結的關係,也以祝福分別為聖。由此可見,凡婚姻之外的同居在神眼中皆屬可咒,而夫妻關係正是防止放縱情欲的必要保障。因此,我們務要謹守己心,因確知凡未婚同居的男女都在神的咒詛之下。


42. 既然人類墮落後的天然情感與失控情欲使婚姻束縛加倍必要(除非蒙神特殊恩典豁免者)...讓每個人都思考自身的處境。我承認,貞潔是一種不容輕視的美德;但既然有些人被剝奪了這項特質,而另一些人僅能暫時擁有,那些受情慾困擾且無法成功抵禦的人,就應尋求婚姻的補救之道,藉此在各自的天職中培養節制。若缺乏自製力者不運用神所允許並為放縱提供的補救措施,便是與神為敵,抗拒祂的旨意。別讓任何人告訴我(如今許多人如此聲稱),靠著神的幫助,他凡事都能!神的幫助僅臨到那些行在祂道路上的人(詩篇91:14),也就是那些堅守神所賜呼召的人;凡忽略神提供的補救方法,卻妄自尊大地企圖對抗並克服自然情感者,皆偏離了此道。節制是神特別的恩賜,且屬於不隨意賜予全教會、僅少數成員能得的那類,正如我主在馬太福音19:12所明示。祂先描述一類人為天國自願成為閹人,即為了能更自由、更無拘束地投身於屬天之事。但為免有人誤以為此種犧牲人人皆可為,祂稍早便指出,唯獨蒙上頭特別賜予者方能做到,因而總結道:「凡能領受的,就當領受。」保羅在哥林多前書7:7說得更直白:「各人領受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


43. 既然有明確宣告提醒我們,並非人人都有能力在獨身中保持貞潔——即便這是他極力追求的目標——因這是一項特殊恩典,主僅賜予某些人,使他們能更輕省地事奉,那麼,若我們不依自身能力調整生活方式,豈非在抵擋神及祂所設的自然秩序?神禁止淫亂,故祂要求純潔與節制。每人持守此道的唯一方法,是衡量自身能力。勿輕率鄙視婚姻,視其為無用或多餘;勿渴望獨身,除非你能無需婚姻。即便在此,也別只顧肉體的安逸或便利,除非擺脫此束縛能使你更專心、更預備好履行一切敬虔的職分。既然許多人蒙此祝福僅是暫時,凡禁慾者當在能忍受獨身時如此行。若無力克制情慾,他應明白,主已命他結婚。使徒保羅如此吩咐:「為避免淫亂,男人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人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若不能自製,就該嫁娶。」他先暗示多數人易陷於不節制,繼而命令所有有此傾向者無例外地尋求唯一能防範不貞的補救方法。因此,不節制者若忽略以此法治癒軟弱,便已因違背使徒命令而犯罪。勿自欺以為未行淫便不算不潔——內心可能正被慾火焚燒。因保羅定義的貞潔是心靈與身體的純淨:「未婚女子專心為主的事,為要在身體和靈魂上都聖潔」(哥林多前書7:34)。因此,當他解釋前誡的理由時,他不僅說結婚勝於淫亂的生活,更指出結婚勝於慾火焚身。

44. 此外,當夫妻意識到他們的結合是蒙主賜福時,便應謹記不可放縱無度。雖然神聖的婚姻遮掩了情慾的羞恥,但這不意味著婚姻應成為放縱的藉口。因此,夫妻當明白並非凡事都可行。丈夫對待妻子、妻子對待丈夫,都應保持莊重,行為舉止須符合婚姻生活的尊嚴與節制。在主裡結成的婚姻,理當展現分寸與端莊,而非淪為恣意妄為。安布羅斯對此過分之舉的譴責雖嚴厲卻恰當,他指責那些在夫妻親密中毫無節制與體面之人,實則是與自己的妻子行淫。216 最後,我們要明白禁戒淫亂的立法者是誰——正是那位有權要求我們全然歸祂的主,祂要我們在身體、靈魂與心靈上保持純全。因此,祂禁止淫亂的同時,也禁止我們以放蕩的衣著、淫穢的姿態與汙穢的言語,設網羅破壞他人的貞潔。阿基勞斯對一位穿著過於陰柔奢華的青年的評價頗具深意:放蕩表現於何處並不重要。我們必須敬畏神,因祂憎惡一切玷污,無論這汙穢存於靈魂或身體的哪一部分。為免疑慮,我們當記住:主在此所稱許的乃是貞潔。祂既要求貞潔,便定一切與之相悖之事為罪。故此,你若渴望順服,就不可任內心燃燒邪情私慾,眼目追隨敗壞之物,身體裝扮成誘惑工具;勿讓舌頭吐露汙言,也不容胃口因無節制而挑動邪念。這類惡行皆如汙漬,玷污了貞潔的純白。


第八誡 不可偷盜。  

45. 此誡命之要義在於,因不義為神所憎惡,我們必須各人得其應得。本質上,這誡命禁止我們貪圖他人財物,並要求每個人誠實努力保全己有。因我們當明白,各人所擁有的非偶然所得,乃由至高主宰所分配,凡將財物用於邪惡目的者,無異於褻瀆神聖安排。偷盜之形式極多:或以暴力強奪他人財物,或以惡意欺詐暗中截取,或以隱蔽手段假借正義之名佔有,或以諂媚之態藉捐贈名義巧取。然不贅述諸般類別,凡以欺騙或傷害鄰舍之心取代真誠關懷,藉此獲取其財物與金錢者,皆當視為偷盜。縱然透過訴訟取得,神卻有不同判斷——祂看穿狡詐者如何步步設網,誘使單純鄰舍陷入圈套;看透權勢者如何以嚴酷律法壓迫弱者;識破詭詐者如何以誘餌鉤取不慎之人。這一切雖逃脫世人審判,卻難逃神眼目。此誡命所禁非僅限於金錢、貨物或土地,更涵蓋一切權利:若我們未盡應盡之責,便是虧損鄰舍。倘若管家或懶惰僕人浪費主人財物,或疏於管理;若濫用或奢侈耗費所託之資;若僕人嘲弄主人、洩露其秘密,或以任何方式背叛其生命財產;反之,若主人殘酷虐待家僕,在神眼中皆犯偷盜之罪——因凡於職分中未盡本分者,即是侵吞不屬己之物。  

46. 故我們若滿足於本分,專注於誠實合法之所得;若不因不義而貪富,不奪鄰舍之財以自增;若不急斂殘酷榨取他人血汗之財;無論合法與否,不縱貪婪奢靡而瘋狂聚斂,便是遵行此誡。反之,當恆常以忠信之心為人謀劃相助,使其財產得保;若遇奸詐之徒,寧可退讓部分權益,亦不與之相爭。不僅如此,當以餘濟乏,扶助困頓之人。末了,各人當思己責,誠實償還所欠。同理,民眾當尊崇掌權者,  甘心順服其權柄,遵守其法令,凡不違背神旨之事皆不推諉。掌權者亦當盡心治理,維護公眾安寧,護善懲惡,時刻謹記須向萬民審判者——神——交帳。讓教會的牧者們忠實地履行聖言的職責,不使救恩的教義受到玷污,而是純潔真誠地傳遞給神的子民。他們不僅要以教導,更要以身作則;簡言之,當如善牧般照管自己的羊群。信徒則當視牧者為神的使者與使徒,尊崇主所賜予他們的榮耀,並供應其生活所需。父母當謹慎撫養、引導並教導子女,視此為神所託付的責任。不可因嚴苛而使子女心生怨恨或疏遠,當以符合其身份的寬厚與慈愛呵護他們。子女對父母的敬重前已提及。年輕人當尊重長者,因主喜悅使年歲顯為尊貴。長者亦當以智慧與經驗(遠勝於年輕人)引導年輕人的軟弱,不以尖刻喧嚷的責罵相待,而是嚴厲中帶著溫和與親切。僕人當勤勉恭敬地順服主人,非僅表面敷衍,乃發自內心,如同事奉神。主人也不可對僕人嚴苛無禮,或以過度苛責煩擾,或加以羞辱,反當視其為天上之主的弟兄與同工,故當以互愛與仁慈相待。總而言之,各人當按自身位分,思量對鄰舍的本分,並盡其所能履行。此外,我們須常念及立法者,牢記這條要求我們促進並維護他人利益與便利的律法,同樣適用於我們的心思與行為。

第九誡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鄰舍。  

47. 此誡命之意在於,既然真實的神憎惡虛謊,我們必須彼此以真誠相待。其要旨是:不可藉誹謗與虛假指控損害鄰舍的名譽,或以謊言危害其財產;總之,不可因乖戾或好說惡言而傷害任何人。與此禁令相對應的命令是:我們必須盡己所能,忠實協助每個人維護真理,以保全其名譽與財產。主似乎藉以下話語解釋此誡命:「不可散佈謠言,不可與惡人聯手作偽證。」「遠離虛假之事」(出埃及記23:1,7)。另一處經文不僅禁止在民中傳播謊言的行為,更說:「也不可站在鄰舍的血上」(利未記19:16)。這兩種過犯皆被明確禁止。顯然,正如前誡禁止殘暴、淫亂與貪婪,此處禁止的虛謊亦包含我們所提的兩部分。惡意或邪惡的誹謗,是對鄰舍名譽的犯罪;說謊,有時甚至以誹謗中傷,則是對其財產的侵害。無論此處所指是正式司法見證,還是私下交談中的普通見證,皆無區別。因我們須常回歸此原則:每類過犯皆以一種典型為例,其餘可類推,而所選典型正是該過犯最顯著的醜惡之處。然而,更廣泛地延伸至誹謗與惡意影射,這些行為使我們的鄰人遭受不公的傷害。因為在法庭上的虛假陳述總是伴隨著偽證。但針對褻瀆並玷污上帝之名的偽證,第三誡已提供充分防範。因此,遵守此誡命的真諦在於運用言語維護真理,以促進鄰人的聲譽與福祉。此理至為顯明:倘若美名較財富更為珍貴,那麼剝奪他人美名之害,不亞於奪其財物;而後者情形中,虛假證言造成的傷害有時不遜於親手掠奪。

48. 然而令人驚異的是,世人對此罪的漠然態度何其普遍。確實,鮮少有人能免於此疾——我們總以窺探並揭露鄰人過失為樂。切勿以為辯稱「所言非虛」便足開脫。禁止以謊言毀損鄰人名譽者,實則要求我們在真理許可範圍內維護其清白。誡命雖僅明禁虛偽,卻暗示著保護鄰人聲譽之責。上帝既看重此事,便當成為我們守護鄰人名譽的充足動機。因此,一切惡言無疑皆屬
被譴責之列。所謂惡言,不包括為糾正過失而作的責備;不包括為補救惡行而提出的控訴或司法裁決;不包括為震懾其他犯罪者的公開譴責;亦不包括為使需警惕者免於不測之險而作的揭露——專指那出自惡意與輕浮誹謗之心的可憎指控。誡命甚至禁止那種以諷刺為能事的刻薄戲謔,藉嬉笑之名對他人缺點痛加抨擊,猶如某些為博機智之名不惜令人羞赧或痛心者所為。此類輕率言辭常使弟兄深受其害。217 若我們注目於立法者——其公義權柄遍及雙耳、心神與口舌——便知此處亦禁絕熱衷聽聞讒言之耳與輕率論斷之心。若謂上帝憎惡口中惡言卻容許心中惡念,實屬荒謬。故當以敬畏上帝之心為念,在法律與慈善許可範圍內,既不傾聽亦不傳播尖刻指摘,更不輕率懷抱惡意猜疑。作為他人言行公正的詮釋者,當以判斷、聽聞與言談誠懇維護其應得尊嚴。

第十誡  不可貪戀鄰舍的房屋,也不可貪戀鄰舍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49. 要旨在於:既然主願以愛充滿全人,任何敵對意念皆須從心中驅除。故其精義乃是:不容許任何損害鄰人的邪欲念頭滲入我們心思。與此相對應的誡命是:凡我們所構思、籌算、意願或謀劃之事,皆應與鄰人的益處相聯。"""然而在此,我們似乎遇到了一個巨大且令人困惑的難題。因為如果前述所言正確,即在「姦淫」與「偷盜」等詞之下,所禁止的是淫慾與傷害欺詐的意圖,那麼隨後再用一條獨立的誡命來禁止貪圖鄰舍財物的慾望,便顯得有些多餘。只要區分「蓄意」與「貪念」218,這個難題便迎刃而解。我們在前幾條誡命中所談及的「蓄意」,是指激情佔據心靈後,意志的蓄意認同;而「貪念」則可能無需這般深思熟慮與認同,僅因虛妄乖謬的事物刺激撩撥心靈而生。因此,正如主先前命令我們的願望、追求與行為應受愛心規範,如今祂也命令我們以同樣方式約束心思意念,以免其中任何念頭墮落扭曲,使心靈偏離正軌。在禁止我們將心思轉向憤怒、仇恨、姦淫、偷盜與虛謊之後,祂現在禁止我們的思想朝相同方向發展。

50. 這般正直的要求並非無理。誰能否認讓心靈所有力量專注於愛心的合宜性?若心靈不再以愛為目標,誰能質疑其已病態?為何會有那麼多有害弟兄的慾念侵入你心?無非是因你漠視他人,只顧自己。倘若你的心全然浸潤於愛,便無餘地容納此類念頭。因此,心靈缺乏愛到何種程度,就必在何等程度上受慾念支配。或有人反駁:那些偶然浮現又轉瞬消逝的幻想,不應被譴責為根植於心的貪慾。我的回答是:此處討論的幻想類型,在呈現於我們思想之際,同時以貪慾攪動刺激心靈——因心靈每起抉擇之念,心便隨之蠢動趨向。故此,神要求一種強烈熾熱的情感,一種不受任何微小慾念阻礙的情感。祂要求心靈完美有序,絲毫不受違反愛之律法的念頭驅使。為免你認為此觀點缺乏權威依據,容我提及奧古斯丁219最早啟發了我這一見解。儘管神的旨意是禁止一切乖謬慾望,但祂藉列舉世人普遍認為最具吸引力之物為例,通過禁止那些令貪慾尤其沉迷樂在其中的事物,徹底杜絕了所有貪念。

這就是律法的第二塊法版,其中充分教導我們為神之故對人當盡的本分——整套愛的體系皆建基於對神本性的思考。因此,若不以對神的敬畏為根基,空談這法版所教導的各樣本分終屬徒然。無需提醒深思的讀者:那些將禁止貪慾的誡命拆為兩條的人,實乃強行分裂一體之事。「不可貪圖」一語的重複並無深意。先列出「房屋」後,再逐項列舉其構成部分(從「妻子」開始),由此可見整條誡命應如猶太人正確做法那樣連貫解讀。故此,這條誡命的總綱是:各人所擁有的一切,不僅要免於受損或損人之念,更要杜絕心中萌生的絲毫貪慾。

51.如今要辨明整部律法所蘊含的總綱——即實現公義,使人能依循神聖純潔的典範生活——已非難事。因律法中神如此描繪祂自己的屬性,凡在行為上實踐誡命者,某種程度上便活出了神的形像。因此摩西欲將律法精義銘刻於以色列人心中時,如此宣告:「以色列啊,現在耶和華你神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敬畏耶和華你的神,遵行祂的道,愛祂,盡心盡性事奉耶和華你的神,遵守耶和華的誡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為要叫你得福。」(申命記10:12-13)每逢論及律法的宗旨,他總不厭其煩重申此理。律法教導極重視此點,使人藉聖潔生活與神聯合——正如摩西另處所言(申命記6:5;11:13)——並與祂緊密相連。而這種聖潔生活,正涵蓋於前述兩大綱領中:「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又要愛鄰舍如同自己。」首先,我們的心必須完全充滿對神的愛,繼而這愛自然流向鄰舍。使徒保羅闡明此理:「命令的總歸就是愛,這愛是從清潔的心、無虧的良心和無偽的信心生出來的。」(提摩太前書1:5)可見無虧的良心與無偽的信心(即真實的敬虔)乃首要根基,由此而生發愛心。若有人以為律法僅提供公義的初階原則,作為善行的入門指引而非成全之道,實乃謬見。因摩西與保羅的這些經文已闡明完全的成全——還有甚麼比「敬畏神、靈性敬拜、實際順服,以及清潔的良心、無偽的信心與愛心」這教導更能引導人達至完備?這證實了對律法的正確詮釋:從其誡命中發掘並實踐一切敬虔與愛人的本分。那些僅尋索枯燥教條、彷彿律法只片面傳達神旨意者,實未領會其真諦——此乃使徒親證。

52. 由於基督與使徒歸納律法時偶爾略去第一塊法版,許多人誤解其教導適用於雙版。馬太福音中,基督稱「公義、憐憫、信實」為「律法上更重的事」。此處「信實」顯然指待人誠信。但為將經文擴及全律法,有人解作「對神的敬虔」,實屬牽強。因基督當時論及人當憑何行為顯明為義。若明此理,便不會困惑於祂另處回答少年官「我該做甚麼善事才能得永生」時,僅簡述第二版誡命:「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當孝敬父母,又當愛人如己。」(馬太福音19:16-18)因第一版的遵行多存於內心情感或禮儀條例——前者無形,後者易被偽善者恪守;惟愛人的行為才是公義的確據。先知書中亦頻現此理。""""""這必定是每個對它們稍有了解的人都熟悉的。220因為,幾乎在每次勸人悔改的場合,他們都會省略


53. 那麼,你會問,與人無害地相處,難道比對神虔敬更能完整體現公義嗎?絕非如此;而是因為除非人真正敬畏神,否則沒有人能在各方面自然地持守仁愛,這樣的持守同時也是敬虔的明證。我們還可補充,主深知我們一切善行都無法觸及祂(如詩篇16:2所言),因此並不向我們要求對祂的義務,而是訓練我們向鄰舍行善。故此,使徒保羅將聖徒的完全歸結於愛心(弗3:19;西3:14),並非無故。他在另一處稱之為「律法的成全」,並補充說:「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羅13:8)。又說:「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加5:14)。這正是基督親自教導的:「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固然,在律法和先知書中,信心及對神的敬拜居首位,愛心居次;但主的意思是,律法中對人公義與公平的持守,正是我們用來證明內心真實敬畏神的方式。

54. 因此我們當確信:當我們的生活在各方面最能造福弟兄時,便是最符合神旨意與律法要求的。然而整部律法中,沒有一個字規定人該為自己肉體的好處做什麼或避免什麼。事實上,既然人天生傾向過度自愛且始終保留此性(無論他們偏離真理多遠),本就不需律法來煽動本就過剩的自愛。由此極其明顯,221誡命的持守不在於愛自己,而在於愛神與鄰舍;那盡量不為自己籌算、不為自己活的人,過著最美好聖潔的生活;而那只為自己籌算、只為自己活,只求自己利益、只想自己之事的人,過著最糟糕不義的生活。不僅如此,主為更強烈表達我們當如何愛鄰舍,甚至以自愛為標準——因我們本性中沒有比自愛更強烈的情感。這話的份量需仔細思量:祂並非(如某些詭辯者愚蠢臆測的)將自愛列為首要、愛心次之,而是將我們天生對自己的愛轉向他人。因此使徒宣告:愛是「不求自己的益處」(林前13:5)。有人辯稱「受規範者必低於規範」實屬無稽——主並非將自愛立為規範,使愛人成為其附庸;而是因人性敗壞,愛通常止於自己,祂指示這愛當流向他方:我們待鄰舍應與待自己同樣敏捷、熱切、謹慎。

55. 救主在撒瑪利亞人的比喻中(路10:36)表明「鄰舍」包括最遙遠的陌生人,故無理由將愛的命令局限於親友。我不否認關係越近,善行當越頻繁——因人性要求血緣、友誼或地緣更近者之間需承擔更多共同責任。只要不觸犯神,這般行便是合宜的。"""我們之所以如此行事,在某種程度上是出於祂的旨意所驅使。但我說,全人類無一例外,都應被同一種仁愛之情所懷抱:這裡沒有希臘人或野蠻人、值得或不值得、朋友或敵人之分,因為所有人都應被視為在神之中,而非僅憑他們自身。若我們偏離此觀點,陷入謬誤便不足為奇。因此,若要持守愛的正道,首要之務是將目光從人身上轉向神——因注視人往往滋生恨而非愛——神要求我們對祂的愛普及眾生,故我們的基本原則永遠是:無論何人,皆因神被愛而當被愛。

56. 由此可見,再沒有比經院學者將關於報復與愛仇敵的誡命(這些誡命先前傳給所有猶太人,後又普遍傳給所有基督徒)曲解為可遵可不遵的勸諭更為有害的了,他們將這些誡命的必要遵守局限於修士,僅因後者自願受勸諭約束,就被視為比普通基督徒更為公義。他們辯稱不將這些視為律法的理由是,這些誡命對基督徒——尤其處於恩典律法之下的基督徒——而言過於沉重。他們竟敢篡改神關於愛鄰舍的永恆律法嗎?律法中何處有這等區分?豈不是每一頁都以最嚴格的措辭命令我們愛仇敵?「你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吃;若見他的驢迷路,就牽回給他;若見他的驢被重擔壓倒,就幫牠起來」(箴25:21;出23:4)——這誡命何意?我們豈能善待牲畜卻對其主人毫無善意?再者,主的話豈非永恆真理:「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申32:35)?另一處更明確道:「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利19:18)。要麼讓他們刪除這些經文,要麼讓他們承認主是立法者,而非虛偽地假裝祂僅是勸誡者。

57. 請問,他們竟敢以荒唐註解褻瀆的這段經文是何意?「要愛你們的仇敵,為咒詛你們的祝福,善待恨你們的,為凌辱迫害你們的禱告,這樣你們就可作天父的兒女」(太5:44-45)。誰不認同金口約翰的論證(《論心靈痛悔》及《羅馬書註釋》卷七)——動機的本質清楚表明這些不是勸勉而是誡命?若被排除在神兒女的名分外,我們還剩什麼?依經院學者之見,唯修士能作天父兒女,唯修士敢稱神為父。與此同時,教會將如何?按此邏輯,教會將僅存於外邦人與稅吏中。因救主說:「你們若單愛那愛你們的人,有什麼賞賜呢?稅吏不也是這樣行嗎?」若徒有基督徒之名卻被剝奪天國產業,我們就真「有福」了!奧古斯丁的論證同樣有力:「主禁止姦淫時,對仇敵之妻與朋友之妻同禁;禁止偷竊時,無論取自友敵皆不許」(《基督教教義》)。如今,保羅將「不可偷盜」「不可姦淫」這兩條誡命歸於愛之律下,更"""他說,這些誡命簡要地概括在「愛人如己」這句話中(羅馬書13:9)。因此,保羅若非錯誤解釋律法,我們就必須承認,這誡命要求我們愛仇敵如同愛朋友。那些肆意擺脫上帝兒女共同軛的人,實則顯明自己是撒但的兒女。他們鼓吹此教條時,所展現的愚昧與狂妄孰多,實難定論。古代作者無不認定這些是純粹的誡命,連格里高利時代也無人質疑——他斬釘截鐵的論述足證此點,因其視這些誡命為不可辯駁的真理。他們的論證何其愚蠢!竟稱「這軛對基督徒太沉重」!殊不知「盡心、盡性、盡力愛主」才是至難之事。相較此律,愛仇敵或杜絕報復心念皆顯輕易。誠然,對軟弱之人,律法最小條目也艱若登天。但在主裡我們有力量:祂賜予所命之事,命定所願之旨。所謂「基督徒在恩典律下」,絕非放任無律,而是嫁接於基督——其恩使我們脫離律法詛咒,其靈將律法刻於我們心版。保羅稱此恩典為「律」(非本義),乃對比上帝律法而言。經院學者抓住「律」字,築起虛妄推論之基。222

58. 他們將「可恕之罪」一詞套用於違背第一誡的隱藏不敬與觸犯第二誡末條的直接過犯時,223亦屬同樣謬誤。他們定義可恕之罪為「未經深思同意的慾念,且未久存於心」。但我主張:此等念頭若非心靈缺乏律法所要求之物,根本無從萌生。我們被禁拜別神,當心靈因不信而旁騖,或突生轉移福分之念——這些稍縱即逝的波動,豈非因靈魂有空隙容納誘惑?簡言之,既有「盡心、盡意、盡力愛主」之誡,若靈魂諸力未全導向愛神,便是違背律法;因那些反抗上帝統治、抵擋祂諭令的內敵,證明祂寶座未穩立於我們良知。前文已證末誡涵蓋此意:心中若萌不當渴想,即犯貪婪之罪,坐實違律之實。因律法不僅禁謀害鄰舍之念,更禁貪慾煽動。但干犯律法必招詛咒,故最微細慾念亦難逃此厄。奧古斯丁言:「衡量罪孽時,莫用虛假天平隨意定輕重,當取聖經這神聖天平——取自上帝庫藏,用以稱量每項過犯;不,與其說稱量,不如說認明主已稱量之物」(《駁多納徒論洗禮》卷二第六章)。聖經何言?保羅明說:"""“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他表明自己對這卑劣的區分一無所知。由於我們太容易陷入虛偽,這類安撫我們麻木良心的藉口實在毫無必要。

59. 我希望他們能思考,當我們的救主說「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做,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太5:19)時,究竟何意。當他們膽敢輕看違背律法的罪,彷彿其不配受死時,豈不正是這等人嗎?正確的做法應是不僅考慮所吩咐的是什麼,更要看是誰在吩咐,因為對他律法最微小的違背,都是對其權威的損害。他們以為在任何方面藐視神的尊嚴都是小事嗎?再者,既然神已在律法中闡明他的旨意,凡違背律法的,都必不蒙他喜悅。他們難道要假裝神的憤怒已被解除,以致死亡的刑罰不會立刻臨到嗎?神已清楚宣告(若他們肯聽從他的聲音,而非以無味的詭辯遮蔽他明晰的真理):「犯罪的靈魂必死亡」(結18:20)。又如先前引述的經文:「罪的工價乃是死。」這些人承認是罪的事,因無法否認,卻辯稱其不致死。他們已沉溺於此瘋狂太久,理當學會悔改;若仍執迷不悟,便不必再理會,唯願神的兒女謹記:一切罪都是致死的,因它悖逆神的旨意,必招致他的怒氣;又因它違背律法,而神對每一條違背的審判,無一例外,都已宣判。聖徒的過犯雖可得赦免,但這非因其本質,而是出於神的憐憫,使他們蒙赦免。"""
第二冊第八章 道德律的闡釋 (3) 第二冊第八章 道德律的闡釋 (3) Reviewed by 神的應許與盼望 on 10月 08, 2025 Rating: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