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道德律的闡釋
道德律的闡釋
本章分為四部分。I. 為理解主題所需的一些基本觀察,作為前言,第1-5節。II. 在確定與闡釋道德律的意義時,必須始終注意的三件事,第6-12節。III. 道德律或十誡的闡釋,第13-15節。IV. 整部律法的目的——不僅教導基本原則,更指向完美,第51節至本章結尾。
各節內容
1. 律法被寫成文字,是為了更充分且完美地教導關於神與我們自身的知識,這些知識在自然律中僅被粗略且模糊地揭示。此觀點的證明,來自對道德律主要部分的列舉,也來自刻在每人心中的自然律指示,而這指示在某種程度上已被罪惡抹去。
2. 某些一般準則。1. 從律法所提供的對神的認識中,我們學到神是我們的父與統治者。正義令祂喜悅,邪惡在祂眼中是可憎的。因此,無論我們多麼軟弱,我們的責任是培養前者,避開後者。
3. 從律法所提供的對自身的認識中,我們學會辨識自己的全然無能,並為此羞愧;且明白在自身尋求正義是徒勞的,因而被引導到他處尋求。
4. 因此,神在祂的應許中附加了承諾與警告。這些不僅限於現世生活,更涵蓋天上與永恆之事。此外,它們證明了神無瑕的純潔、祂對正義的愛,以及祂對我們的仁慈。
5. 律法還表明,沒有什麼比順服更令神喜悅。因此,所有迷信與虛偽的崇拜方式都被譴責。對抗迷信崇拜與人類自負的補救方法。
6. 本章第二部分,包含三項觀察或規則。第一條規則:我們的生活必須以律法為準則,不僅追求外在誠實,更追求內在與屬靈的正義。在這方面,神的律法與民事法律不同,因祂是屬靈的立法者,而人不是。此規則範圍廣泛,卻未受到足夠重視。
7. 這第一條規則由基督的權威確認,並駁斥了詭辯家的錯誤教條,他們聲稱基督僅是另一位摩西。
8. 需謹慎注意的第二項觀察或規則——即必須探究誡命的目的,直到確定立法者所贊同或反對的是什麼。舉例說明。當律法贊同某事時,其對立面即被譴責,反之亦然。
9. 對後一點的完整解釋。舉例說明。
10. 律法指出每項過犯中最不敬虔之處,以顯示其嚴重性。舉例說明。
11. 第三項觀察或規則涉及將律法分為兩塊法版:前者包含我們對神的責任,後者包含我們對鄰舍的責任。二者之間的聯繫是必要且不可分割的。它們的順序恆定不變。律法的總綱。
12. 律法分為十誡。關於它們有各種區分方式,但最佳的分法是將其分為兩塊法版。前四誡屬於第一塊法版,後六誡屬於第二塊法版。
13. 本章第三部分,包含對十誡的闡釋。前言捍衛了律法的權威。這通過三種方式實現。首先,宣告其莊嚴性。
14. 律法的前言捍衛其權威。其次,通過喚起對神如父般仁慈的記憶。
15. 第三,通過喚起對從埃及地得拯救的記憶。為何神以特定稱號區分自己。為何提及從埃及得拯救。此拯救的記憶應以何種方式、在何種程度上仍影響我們。
16. 第一誡的闡釋。其目的。何謂擁有神,以及擁有別神。對神的敬拜、信靠、呼求、感恩,以及真實的宗教,皆為誡命所要求。迷信、多神論與無神論,皆被禁止。「在我面前」一詞的含義。
17. 第二誡的闡釋。其目的與總綱。分為兩部分。簡述禁止的形象。
18. 為何附加警告。以四種稱謂描述神,加深印象。祂被稱為大能者、忌邪者、報仇者、憐憫者。為何稱其為忌邪。從類比中推究原因。
19. 對附加警告的闡釋。首先,關於追討父親的罪孽到子孫。駁斥對此的誤解,並解釋警告的真實含義。
20. 此罪孽追討是否與神的公義相悖。調和表面衝突的經文。
21. 闡釋後半部分——即向千代施慈愛。此應許的用途。考量常見例外情況。此祝福的範圍。
22. 第三誡的闡釋。其目的與總綱。分為三部分。逐一探討。何謂妄稱神的名。起誓。本誡與第九誡的區別。
23. 誓言的定義。屬神的敬拜之一。解釋此點。
24. 違反此誡的多種方式。1. 以神為虛假之事作見證。此舉的褻瀆。
25. 續述違反方式。2. 在瑣事上以神為見證。所顯的輕蔑。起誓的時機與方式。3. 以神的僕人代替神起誓。
26. 駁斥反對一切起誓的重洗派。1. 憑基督的權柄——祂在凡事上不與父相悖。解釋被重洗派曲解的經文。救主在此經文中的用意。祂禁止起誓的含義。
27. 基督與使徒確認起誓的合法性。有人認可公開起誓,卻否定私下起誓。以理據與聖經實例證明後者的合法性。
28. 第四誡的闡釋。其目的。三項用途。
29. 解釋第一項用途——預表屬靈安息。此為誡命的首要目的。神在此被顯明為我們的聖潔者;故當停止工作,以免阻礙神在我們裡面的工作。
30. 數字七在聖經中象徵完全,故本誡可在此層面表明安息日的永恆性及其在末日的成全。
31. 從簡樸角度理解誡命,數字無關緊要,只要持守從一切工作中永遠安息的教義,同時避免對日子的迷信守候。誡命的儀式部分因基督降臨而廢除。
32. 解釋誡命的第二與第三項用途。此二者具雙重性與永恆性。予以證實。論宗教集會。
33. 論主日的遵守,回應指責基督徒效法猶太教者。異議。
34. 此制度的根基。毫無迷信強制性。誡命的總綱。
35. 闡釋第五誡(第二塊法版的首誡)。其目的與實質。對父母當盡的孝敬程度。「父親」一詞的適用範圍。
36. 無論受此孝敬者配與不配,皆無區別。此孝敬特為父母所求。包含三部分。1. 敬畏。
37. 續論對父母的孝敬。2. 順服。3. 感恩。為何附加應許。應如何理解此應許。今生為神祝福的見證。考量並解釋保留條件。
38. 反之,對悖逆子女的咒詛。對父母及監護人的順服限度。
39.第六誡命闡釋。其目的與實質。上帝作為屬靈的立法者,禁止心靈的謀殺,並要求真誠渴望保護鄰舍的生命。
40. 此誡命的雙重基礎。1. 人是神的形象。2. 他是我們的骨肉。
41. 第七誡命闡釋。其目的與實質。防範淫亂的補救之道。
42. 節制是極佳的恩賜,當僅受神掌管時。某些人完全無此恩賜;其他人僅暫時擁有。支持獨身主義的論點被駁斥。
43. 個人可保持獨身,只要適合守貞。真正的獨身及其適當運用。任何未獲節制恩賜者,若堅持不婚,便是與神及祂所設定的自然律對抗。貞潔的定義。
44. 婚姻生活中需注意的預防措施。此處譴責一切違背貞潔之事。
45. 第八誡命闡釋。其目的與實質。四種偷竊。此誡命譴責的惡行。其他特殊偷竊類型。
46. 此誡命的正確遵守。四個要點。應用。1. 對民眾與官員。2. 對教會牧者與會眾。3. 對父母與子女。4. 對長者與青年。5. 對僕人與主人。6. 對個人。
47. 第九誡命闡釋。其目的與實質。誡命核心——憎惡虛謊,追求真理。兩種虛謊。公開與私下見證。此誡命的公正性。
48. 違反此誡命的方式繁多。1. 誹謗。2. 惡言——違背基督徒愛心的職責。3. 嘲諷或譏刺。4. 窺探的好奇心與嚴厲判斷的傾向。
49. 第十誡命闡釋。其目的與實質。「貪婪」一詞的意義。此處譴責的貪婪與建議之間的區別。
50. 為何神要求如此純潔。異議。回答。此處主要推崇對鄰舍的愛心。為何提及房屋、妻子、僕婢、牛驢等。將此誡命不當分割為二的錯誤。
51. 本章末段。律法的目的。證明。十誡摘要。律法不僅提供基礎原則,更以神聖純潔為範本,展現完全的義。
52. 為何福音書與書信中僅提及後半誡命,而非前半。先知書中亦有相同現象。
53. 前段論述的異議被排除。
54. 依神聖律法妥善規範的行為,以對鄰舍的愛心為特徵。那些將自愛置於首位者顛覆此原則。其觀點的駁斥。
55. 誰是我們的鄰舍。經院學者在此點的雙重錯誤。
56. 此錯誤在於:I. 將誡命轉化為修道士應遵守的建議。
57. 從聖經與古代神學家著作駁斥此錯誤。詭辯異議的排除。
58. 經院學者的錯誤在於:II. 稱隱藏的褻瀆與貪婪為可恕之罪。駁斥依據:1. 整體十誡的考量。2. 使徒的見證。3. 基督的權威。4. 神的屬性與威嚴。5. 對罪的宣判。結論。
59. 駁斥依據:1. 整體十誡的考量。2. 使徒的見證。3. 基督的權威。4. 神的屬性與威嚴。5. 對罪的宣判。結論。
1. 我認為在此引入十誡並簡要闡釋並無不妥。如此將更清楚表明,神最初規定的敬拜至今仍有效力(此點我已提及);接著第二點將得證實——即。猶太人不僅從律法中學到真正的虔誠為何,更因自覺無力遵行而對審判心生畏懼,從而被迫(即便違背其意願)轉向中保。在概述何謂對上帝的真知識時,我們已闡明:若不對祂的威嚴心生敬畏並立志事奉,就無法形成對上帝屬性的正確認識。關於自我認知,我們指出其核心在於摒棄對自身力量的幻想,拋開對自我義行的倚賴,同時在充分意識到自身缺乏時,學會真正的謙卑與自我降卑。
這兩方面,上主皆透過其律法達成:首先,當祂以統治權要求我們順服時,呼召我們敬畏祂的威嚴,並制定彰顯此敬畏的行為準則;其次,當祂頒布公義的法則時(這法則與我們敗壞扭曲的本性持續相悖,其完美性遠超我們因軟弱而無法達成的良善能力),便同時宣告了我們的無能與不義。事實上,十誡的內容某種程度上已由那內在律法向我們昭示——正如前所述,這律法在某種意義上已刻寫在每個人心上。因為良心不容我們扼殺感知、渾噩度日,而是作為內在見證與督責者,提醒我們對上帝的責任,辨明善惡,從而揭露我們對職分的偏離。
但人被囚於錯誤的黑暗中,幾乎無法藉自然律形成對上帝所悅納敬拜的合理認知,更遑論獲得正確認識。此外,人因驕傲野心而膨脹,又因自愛而盲目,以致無法審視並深入己心,從而學會謙卑自抑、承認悲慘境遇。因此,上主賜下成文律法作為針對我們遲鈍與頑梗的必要補救:它藉確鑿見證驅散自然律的晦暗,又透過打破我們的麻木,在心意留下更鮮活持久的印記。
2. 如今律法的教義便易於理解了——即上帝作為創造主,有權被我們視為父與主,理當從我們得着敬畏、愛戴、尊崇與榮耀;我們更非屬自己,可隨私慾行事,而是必須絕對順服祂,全然順應祂的美意。律法同時教導:公義正直是祂所喜悅,不義則是祂所憎惡,因此我們若不以褻瀆的忘恩背離造物主,就當畢生追求公義。因唯有當我們將祂的旨意置於己意之上時,才顯出合宜的敬畏,由此可知,對祂真正的侍奉唯在實踐公義、純潔與聖潔。
我們也不能以無能為藉口,如同資財耗盡的債務人無力償還。上帝的榮耀不容我們以自身能力衡量——無論我們如何,祂始終如一,是公義之友、不義之敵;祂一切要求既然唯獨合乎公義,我們自然負有順服的本分。無力遵行實為己過。若罪所轄制的慾望如此捆綁我們,以致無法自由順服天父,則「不得已」之辯便毫無立足之地。"""既然這邪惡的必然性存在於內,且必須歸咎於我們自身。
3. 當我們在律法的指引下前行至此,便須依循同一指引深入自我省察。如此,我們終將得出兩個結論:其一,將自身行為與律法的公義對照,便會發現其與神的旨意相距甚遠,更遑論配得稱為祂的兒女;其二,審視自身能力時,我們不僅發現其無法滿足律法要求,甚至全然無效。這必然導致對自我能力的懷疑,以及內心的焦慮與戰慄。良心一旦背負罪疚,便會立刻轉向神的審判,而這審判的景象無可避免地喚起對死亡的恐懼。同樣,當我們徹底認清自身無能為力時,絕望便油然而生。這兩種感受皆催生謙卑與自卑,使罪人因預見永死(他清楚這審判正因其罪孽而公正地臨近)而驚懼,轉而投向神的憐憫作為唯一避難所。當他徹底意識到無力償還律法之債,並對自我絕望時,便開始尋求他處的援助。
4. 但主不僅滿足於喚醒人對其公義的敬畏。為使我們心中既愛慕祂又憎惡罪孽,祂更賜下應許與警告。我們心靈之眼過於昏昧,無法單因良善之美而被吸引,故慈悲的天父以極大的寬容,用獎賞的盼望引導我們愛慕並渴慕良善。祂宣告為順服者預備的賞賜永不落空,同時申明罪孽不僅為祂所憎惡,更必遭報應——因祂要為受辱的威嚴施行審判。為全面激勵我們,祂既應許遵命者得現世福祉與永恆福樂,亦警告悖逆者必受現世苦難與永死刑罰。「人若遵行我的律例……就必因此活著」(利18:5)的應許,與「犯罪的他必死亡」(結18:4,20)的警告,無疑指向無盡的永生與永死。儘管凡論及神恩惠或忿怒之處,皆隱含永生與永刑,律法仍詳列現世福禍清單(利26:4;申28:1)。警告顯明神絕不容罪的聖潔,應許則同時見證祂對公義的無限鍾愛(祂必報償)與奇妙恩慈。我們既當傾盡所有敬拜祂,祂要求一切本為理所當然;若視為債務償還,便不配得賞賜。故祂放棄這權利,將賞賜賜予非出於自發的服事,彷彿這些本非分內之事。此類服事的價值已部分闡述,後文將更清晰顯明。此刻只需銘記:律法的應許透過顯明神對順命者的喜悅,極力推崇公義;而警告則為加深對不義的憎惡,免得罪人沉溺罪中甘甜,忘記神聖立法者為其預備的審判。
5. 主,在傳達完美的正義法則時,已將其所有部分簡化為祂純粹的旨意,並以此表明,沒有什麼比順服更能得祂喜悅。這一點尤需注意,因為人心在放縱中,總是不斷發明各種崇拜方式,企圖以此獲取祂的恩寵。這種對宗教的非宗教性矯飾深植於人性,自古至今顯露無遺,人們始終渴望脫離上帝聖言的權威,自行設計獲取義的方法。191 因此,在那些普遍被視為善行的儀式中,律法的誡命僅佔狹小空間,幾乎全被這無盡的人為發明所侵佔。但摩西頒布律法後對百姓的告誡,不正是要遏止這種僭越嗎?他說:「你要謹守聽從我所吩咐的一切話,這樣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永遠享福,因為你行耶和華你上帝眼中看為正為善的事。」「我所吩咐你們的話,你們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申命記12:28-32)。此前,當他質問「有哪一大國有這樣公義的律例典章,像我今日在你們面前所陳明的這一切律法呢?」之後立即補充:「你只要謹慎,殷勤保守你的心靈,免得忘記你親眼所見的事,又免得這些事在你一生的年日離開你的心。」(申命記4:8-9)。上帝預見以色列人即使領受律法後仍不會安息,除非嚴厲禁止,否則必會衍生新的義行,因此宣告律法已包含完全的義。這本應成為最有力的約束,但他們仍未停止那被嚴禁的狂妄之舉。我們今日又如何?我們與他們承擔著相同的義務,因上帝為其律法所主張的絕對完美性永遠有效。然而我們並不滿足於此,反而費盡心機不斷虛構和炮製各式各樣的善工。根治此惡的最佳良方,是恆久深刻地確信:律法自天而降,為要教導我們完全的義;這義唯獨源自上帝明確的吩咐;因此企圖以新的敬拜形式取悅上帝是徒勞的,因真正的敬拜只在於順服;更確切地說,追求上帝律法未規定的善工,實為對真實神聖之義的嚴重悖逆。奧古斯丁在某處所言極是:順服上帝是美德之母與守護者;在另一處他又說,這是一切美德的源頭。192
6. 待我們闡明神聖律法後,先前關於其功用與目的的論述將更易理解且更具益處。但在逐條探討誡命之前,宜先對整體作通盤審視。最初已證實,律法不僅教導人外在的端正,更指導內在屬靈的義。雖無人能否認此點,但鮮少有人正視,因他們未思量立法者的屬性——這屬性決定了律法的本質。假設某君王頒令禁止殺人、姦淫、偷盜,我承認,僅在心中懷有這些惡念卻未付諸行動者不會受罰。原因在於人間立法者的管轄僅及外在秩序,故其禁令未被違反時不構成罪行。然而上帝..."""凡眼無所遁形者,不在乎外貌,而在乎心靈純潔,祂將憤怒、仇恨、情慾、貪婪及諸如此類的惡念,皆列於殺人、姦淫、偷盜的禁令之下。身為屬靈的立法者,祂對靈魂的訓誡不亞於對肉體的要求。靈魂所犯的殺戮是怒與恨;偷竊是貪婪與吝嗇;姦淫則是邪念。或有人辯稱,人間法律僅追究意圖與願望,不問偶然事件。我承認此說,但這些意圖必須顯現於外。人間法律考量行為動機,卻不深究隱秘心思。因此,只要手未行惡,便算符合要求。反之,天國律法為心靈而立,守法的首要之務便是約束內心。但多數人即便極力掩飾違法之念,也不過勉強約束手腳肢體,內心卻與順服毫不相干。他們以為只要將上帝眼中的惡行向人隱藏便足夠。聽到「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的誡命時,他們雖未拔刀行兇、未以娼妓玷污身體、未伸手奪人財物——表面尚可,但靈魂卻呼出殺意、沸騰慾火、以貪婪之眼覬覦鄰舍產業,甚至心懷吞噬之念。此時律法要求的核心已然缺失。此等愚昧何來?無非因他們忽視立法者,按己意構想公義。保羅極力反對此態,宣稱「律法是屬乎靈的」(羅7:14),意指律法不僅要求靈魂、心智與意志的順服,更追求天使般的純潔,需脫盡肉體污穢,唯存靈性馨香。
7. 闡明律法真意時,我們並非提出新解,而是追隨基督——律法的最佳詮釋者(太5:22,28,44)。法利賽人向民眾灌輸謬見,以為只要外在行為未觸犯律法便是守法,基督指斥此為極危妄念,宣告淫念即姦淫,恨弟兄即殺人。「凡無故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以私語怨言顯露不滿的,「難免公會的懲處」;凡以辱罵惡言公然發怒的,「難免地獄之火」。未悟此理者,妄稱基督僅為第二摩西,頒布福音律法以補摩西律之不足,遂有福音律法完備、遠勝摩西律的通行論調。此見危害甚巨。因我們綜覽摩西訓誨時將發現,此說實質貶損了神聖律法。它暗指律法時代聖徒的聖潔近乎虛偽,並使我們偏離那永恆不變的公義準繩。反駁此謬不難:其立論假設基督為律法添補,實則祂不過以真理清除法利賽人的虛謊與酵污,恢復律法原貌。
8. 我們接著要說明的是,"""法律的要求與禁令中,總有比文字表述更深的意涵。然而,理解這一點時,切不可將其轉化為某種萊斯博斯式的法典;193 也不該肆意曲解經文,使其淪為我們任意附會的載體。這種對經文的過度自由解讀,既會削弱其權威性,也會令他人放棄理解經文的希望。因此,我們必須盡可能尋得一條路徑,以堅定而直接地邁向神的旨意。換言之,我們需思考:解釋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超越文字的表層意義,同時確保不將人為註解強加於神聖律法,而是忠實呈現立法者的純粹真意。
幾乎所有誡命都存在語意省略的現象,若有人試圖將律法精神侷限於字面嚴格意義,只會貽笑大方。顯然,對律法的合理詮釋必須超越字面,但若無明確準則,其界限便難以界定。我認為最佳準則應以誡命原則為指引——即思考每條誡命頒布的初衷。例如,每條誡命無非要求或禁止某事;只要我們著眼於誡命作為終極目標的原則,其本質便清晰可辨。第五誡的宗旨是尊榮神所賜尊榮之人,因此其核心在於:凡神賦予殊榮者,我們發自內心尊崇便是正當且蒙神悅納;反之,藐視與悖逆這等人則觸怒神明。第一誡的原則是「唯獨敬拜神」,故其真諦在於:真正的虔誠(即對神的敬拜)為神所悅納,而褻瀆則為神憎惡。每條誡命皆應如此解讀:先審視其主題,再考量其終極目的,直至確切領悟立法者宣告何為其所悅、何為其所惡。唯需注意推論方式——從誡命推導其反面:若此事蒙神喜悅,其反面必招神怒;若彼事遭神禁止,其反面即為神所命。
9. 此處略顯晦澀的論述,將隨著我們逐步闡釋誡命而趨於明晰。點到為止已足夠,但或許需簡要印證結語,以免產生誤解或初看顯得立論不穩。無需贅言「行善之令即隱含禁惡之義」,此乃共識。同樣容易認同的是「禁惡之令必含倡善之義」——畢竟「譴責惡行即讚美美德」乃常談。但我們所求實超越世俗理解:當論及特定美德對抗特定惡行時,世俗僅理解為「戒除該惡」,我們則主張其更進一步指向「積極履行相反義務」。因此,對「不可殺人」這誡命,多數人僅視為「禁止一切傷害與惡意」;我卻認為它更意味著「當竭盡所能護佑鄰舍生命」。為佐證此說,我的理據如下:神禁止我們傷害弟兄,正因祂要我們視生命為寶貴;故當祂頒此禁令時,同時也——"""要求所有慈善機構的職責,皆須致力於維護他的生存。
10. 但為何神如此半遮半掩地頒布誡命,彷彿使用省略的表達方式,其含義遠超字面所示?其他理由已被提出,但以下在我看來最為恰當:——由於肉體總是伺機減輕罪行的嚴重性(除非使其如觸手可及般明顯),並以華麗藉口掩蓋,主便以實例列舉各類過犯中最污穢不義者,使誡命的宣講能令聽者戰慄,並在心中刻下對罪更深切的憎惡。在評估罪行時,我們常受蒙蔽,以為越隱蔽的罪越不嚴重。主透過教導我們將萬罪歸於特定類別,巧妙破除這迷思,彰顯每項罪行的嚴重程度。舉例而言,憤怒與仇恨被直呼其名時,似乎不顯惡劣;但當它們以謀殺之名被禁止時,我們更清楚明瞭這些在神眼中何等可憎——祂將其與那恐怖罪行同列。受祂的審判影響,我們學會更準確評斷那些原先看似微不足道的過犯之嚴重性。
11. 現在應當思考神聖律法分為兩塊法版的意義。凡有理性之人從這些條文被鄭重提及的方式即可判斷,此劃分絕非隨意或無理之舉。事實上,其理由如此顯明,不容我們存疑。神將律法分為兩部分,構成完整的公義準則:第一部分專屬宗教責任,尤其關乎對祂的敬拜;第二部分則論及對人當盡的仁愛之責。公義的首要根基無疑是敬拜神。當此根基傾頹,其他公義準則便如分崩離析的建築,支離破碎。若你以褻瀆之罪奪取神的榮耀,縱使不犯偷盜搶掠,這算何等公義?若你以褻瀆之言玷污祂的聖名,縱使肉身未行淫亂,這算何等聖潔?若你竭力抹殺對神的紀念,縱使未取人性命,這算何等良善?因此,脫離宗教談論公義實屬虛妄。此等公義之美,不過如同無首之軀幹。194宗教不僅是首要部分,更是使整體存活呼吸的靈魂。人若無畏神之心,便連彼此間的公義仁愛也無法持守。故我們宣稱:敬拜神是公義的起始與根基;凡缺此之處,人間任何公平、節制或克己之舉,在神眼中皆為虛空。我們稱之為公義之源與靈,因唯有當人尊神為是非審判者時,方能學會彼此以節制無害之道共存。因此,神在第一法版中教導我們如何培養虔敬之心,以及構成敬拜的宗教本分;在第二法版中,則指示我們當如何存著對祂名的敬畏與人相處。正如福音書所載(太22:37;路10:27),救主將全律法歸納為兩大綱領——即盡心、盡性、盡力愛主,並愛人如己。請注意祂如何將全律法涵蓋的兩部分,分別歸予神與人類。
12. 雖然全律法可歸納為兩大綱領,但為消除一切推諉藉口,主仍樂意透過十誡更完整明確地闡明:凡關乎祂榮耀、敬畏與愛戴之事,以及為祂緣故命令我們對人當存之仁愛。研究誡命的分類並非無益之舉,只要我們記得此事應容許各人自由判斷,意見分歧不應導致爭端。我們必須事先說明,以免採用的分類方式因新穎或近代發明之嫌,引發讀者驚詫或嘲弄。
律法分為十條既有多重神聖權威背書,此事實已無爭議空間。問題不在部分數量,而在劃分方式。主張第一法版含三誡、第二法版含七誡者,要麼將禁止偶像之誡從列表中刪除,要麼將其隱藏於首誡之下——儘管毫無疑問,此誡分明是主獨立設立的誡命;而第十誡禁止貪戀鄰舍之物的條文...他們荒謬地將其分為兩部分。此外,很快會顯明這種劃分方式在更純粹的時代並不存在。其他人與我們一樣在第一塊法版中數出四條誡命,但他們將開頭的應許單獨列出,未附加誡命內容。然而,除非有明確證據使我改變觀點,我必須堅持摩西所提的「十言」就是十誡,且因我見這數目以極完美的次序排列,在保留他人見解自由的同時,我將遵循更確立的觀點——即他們視為第一誡的部分實為整部律法的序言,隨後第一塊法版載有四誡,第二塊法版有六誡,依此處所述次序排列。俄利根未經討論便採納此分法,彷彿其時代已普遍接受。奧古斯丁在致波尼法修的書中也沿用此序,列舉誡命時寫道:「當虔敬順服獨一真神,不可拜偶像,不可妄稱神名」,此前他另將安息日的象徵性誡命單獨提及。儘管他另處認同第一種分法,理由卻過於薄弱——因三這數字(使第一法版含三誡)能更好彰顯三位一體奧秘。但即便在此,他亦未隱瞞其傾向:其他方面我們的劃分更合他意。除這些權威外,我們還得到一位未完成《馬太福音》註釋作者的支持。約瑟夫斯無疑反映其時代共識,將五誡歸於每塊法版。此說不僅因混淆虔敬與慈愛之別而悖理,更被主耶穌的權威駁斥——他在《馬太福音》中將孝敬父母之誡列於第二法版(太19:19)。現在讓我們聆聽神親口所言。
第一誡
「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13. 無論你將前句視為誡命部分或獨立陳述,於我皆無差別,只要你承認這是整部律法的某種序言。立法時首需防範的,是法令因輕蔑而遭廢棄。因此耶和華首先以三重確立來避免即將頒布的律法遭此命運:祂宣示自身命令的權柄,使選民銘記順服的必要;以恩惠應許吸引他們追求聖潔;又以昔日恩慈提醒,揭露忘恩負義之罪。「耶和華」之名昭示權能與合法統治。萬物既本於祂、倚靠祂,理當歸榮於祂,如保羅所言(羅11:36)。此名本身已足夠使我們順服神聖威權——因我們若想逃離這位維繫我們存在者的統治,實屬荒謬。
14. 確立命令與順服的權柄後,為避免顯得僅以強制驅使人,祂繼而以恩典宣告自己是教會的神,以此吸引人。此表達方式隱含「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耶31:33)這相互關係的應許。因此基督從「神自稱為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神」推論出這些先祖的永生(太22:32)。這等同於宣告:「我已揀選你們歸我」——"""作為一個我不僅要在今生施以恩惠,更要在來世賜予幸福的人。這其中所蘊含的終極目的,在律法書中多處被提及。當主以慈悲之心屈尊,使我們得以與祂的選民同為夥伴時,祂便如摩西所言,揀選我們「成為聖潔的子民」,「歸祂作特別的子民」,並「遵守祂的一切誡命」(申命記7:6;14:2;26:18)。因此有勸誡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利未記19:2)。這兩點考量構成了以下責備的基礎:「兒子尊敬父親,僕人敬畏主人。我既為父親,尊敬我的在哪裡呢?我既為主人,敬畏我的在哪裡呢?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瑪拉基書1:6)。
15. 接著是對祂仁慈的紀念,這應當在我們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其強烈程度應與人類對忘恩負義的憎惡成正比。誠然,祂當時提醒以色列人關於不久前才發生的拯救,但由於其驚人的偉大,這一拯救將成為後世子孫永遠的記憶。此外,這與當前的主題極為契合。197因為主暗示他們從悲慘的奴役中被解救出來,是為了讓他們學會迅速順服並聽從這位自由的賜予者。同樣地,為了使我們持守對祂的真實敬拜,祂常以某些稱號來描述自己,這些稱號將祂神聖的神性與一切偶像和虛假的神明區分開來。正如我之前所說,我們如此容易陷入虛妄和自負,以致於一提到神的名,我們的心靈便無法防範錯誤,立刻飛向某種空洞的幻覺。為了治療這一病症,神以特定的稱號來區分祂的神性,從而將我們限制在明確的界限內,使我們不致四處遊蕩,為自己捏造新的神明,背棄永活的神,設立偶像。因此,每當先知們要正確地向我們展示神時,他們便以那些祂向以色列民顯現時所用的特徵來描繪祂,可以說是環繞著祂。當祂被稱為亞伯拉罕的神或以色列的神,當祂駐於耶路撒冷的聖殿中,在基路伯之間時,這些及其他類似的表達方式198並非將祂局限於一地或一族,而是用來固定我們的思緒於那位在與以色列所立之約中如此顯現的神,使我們絕不可偏離那裡所展示的祂的嚴格形象。因此,要明白提到拯救是為了讓猶太人更樂意順服那位正當聲稱擁有他們的神。我們也應如此,不應認為此事與我們無關,而應反思以色列在埃及的奴役是我們所有人被束縛於屬靈奴役中的預表,直到天上的救主用祂大能的手臂解救我們,將我們帶入祂自由的國度。因此,正如古時祂為聚集分散的以色列人敬拜祂的名,將他們從法老難以忍受的暴政中解救出來一樣,如今所有宣認祂的人也都從魔鬼致命的暴政中被解救出來,而埃及的暴政僅是其預表。因此,每個人的心靈都應被喚醒,去留心那來自至高君王的律法,正如他所被告知的,這位君王既是萬有的創造者,也正當地注定並引導萬有歸向祂自己作為其終極目的。我說,每個人都應趕緊擁抱這位立法者,他知道自己是被特別指派來順服祂的命令的,並從祂的仁慈中預期一切美善的豐盛,甚至是有福的永生。並對其神奇的力量與慈悲心存感激,因他從死亡的魔掌中獲救。199
16. 律法的權威既已確立,上帝頒布了他的第一條誡命——
「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別的神。」
此誡命的主旨,在於主願獨自在祂的子民中被高舉,並宣告他們完全歸屬於祂。為此,祂命令我們遠離一切不敬虔與迷信,這些行為會削弱或遮蔽祂神性的榮耀;基於同樣理由,祂要求我們以真正虔誠的熱忱來敬拜與尊崇祂。簡明的措辭顯然指向這一點。既然我們無法擁有上帝卻不接納屬於祂的一切,禁止擁有別神即意味著:屬於祂的任何事物都不可轉移給他人。我們對上帝應盡的義務不計其數,但可大致歸納為四類:崇拜(含良知對其權威的順服)、信靠、祈求、感恩。200 所謂崇拜,是指我們向祂的威嚴致敬時所獻上的尊崇與禮拜;因此我認為其中部分在於使我們的良知順服於祂的律法。201 信靠,是在認清祂完美屬性的前提下安然倚靠,當我們將全能、智慧、公義、良善與真理都歸於祂時,便視自己蒙福得以與祂相交。祈求,可定義為在一切需求中唯獨仰賴祂應許的援助。感恩,則是將一切福分的頌讚歸給祂的感激之情。正如主不允許這些福分來自他處,祂也要求完全歸功於己。僅避免別神並不足夠。我們必須同時全然委身於祂,不可如某些褻瀆者般,將一切宗教儀式視為可笑之舉。但此處須以真信仰為先,它會引導我們的心歸向永活的上帝。當我們充分認識祂後,生命的全部目標將是敬畏、尊崇祂的威嚴,分享祂的恩惠,在困境中投靠祂,承認、讚美並傳揚祂作為的偉大,使祂成為我們一切行動的唯一目的。其次,我們必須警惕迷信,它使我們的心偏離真神,轉而追逐眾多虛假神祇。因此,若我們滿足於獨一真神,當記住先前提及的:所有虛構之神都應被驅逐,且祂所要求的敬拜不可殘缺。祂的榮耀一絲一毫都不可扣留:凡屬祂的,必須完整保留。「在我面前」一詞更顯此舉之侮辱——當我們以虛構之物取代祂時,便激起上帝的忌邪之心;如同不忠之妻在丈夫眼前公然行淫,更深刻刺痛其心。故此,上帝既以現今的權能與恩典宣告祂眷顧所選之民,現為防止他們背離的惡行,警告他們:任何接納別神的行為都無法逃脫祂的見證與審視。此等狂妄之舉更顯大不敬,竟妄想以狡詐蒙蔽上帝之眼。遠非如此,主宣告我們一切籌謀、計畫或作為,皆在祂眼前無所遁形。因此,若想我們的敬拜蒙主悅納,良知必須遠離絲毫背離之念。祂神性的榮耀必須保持完整無瑕,""""""不僅僅是外在的職業,而是在他那穿透心靈最深處的目光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