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
5:17 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嗎?
5:18 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
5:19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
5:20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哪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
5:21 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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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這尤其解釋了他之前所說的——藉著一次過犯,罪惡導致我們所有人都被定罪,但恩典,或者說白白的恩賜,卻能有效地使我們從許多過犯中稱義。這確實是上一節內容的擴展;因為他之前還沒有說明基督如何或在哪方面超越亞當。既然這個區別已經確立,那麼那些教導我們藉著基督所恢復的,不過是擺脫原罪或從亞當而來的敗壞的人,他們的觀點顯然是邪惡的。還要留意,他所說的藉著基督我們得以從中解脫的許多過犯,不僅是指每個人在受洗前所犯的那些,也包括聖徒每天所犯的新罪,他們本應因此受到公正的定罪,如果不是不斷地得到這恩典的幫助。
他將恩賜與審判對立:後者指嚴格的公義;前者指白白的赦免。從嚴格的公義而來的是定罪;從赦免而來的是赦免。或者,換句話說,如果上帝按照公義對待我們,我們都會滅亡;但他卻在基督裡白白地稱我們為義。
17. 因為如果一人的過犯等等。他再次補充了一個總體解釋,他對此進一步闡述;因為他絕不是要解釋主題的每個部分,而是要闡述主要觀點。他之前已經聲明,恩典的能力超越了罪惡:藉此他安慰並堅固信徒,同時也激勵和鼓勵他們默想上帝的仁慈。事實上,如此刻意重複的目的是——為了充分彰顯上帝的恩典,使人們從自信轉向信靠基督,使他們在獲得他的恩典後能享有完全的確據;從而最終產生感恩。總之,基督超越亞當;一人的罪被另一人的義所勝過;一人的咒詛被另一人的恩典所抹去;從一人而來的是死亡,這死亡被另一人所賜的生命所吞噬。
但這個比較的各部分並不對應;他沒有說「生命的恩賜將藉著恩典的豐盛更充分地掌權和繁榮」,而是說「信徒將掌權」;這是一回事;因為信徒的掌權在於生命,而生命的掌權在於信徒。
在此進一步指出基督與亞當之間的區別可能會有幫助,使徒沒有提及這一點,不是因為他認為它不重要,而是與他當前的主題無關。
首先,我們因亞當的罪受定罪,不僅僅是藉著歸算,好像我們只是為別人的罪受罰;而是我們承受他的懲罰,因為我們自己也有罪;因為我們的本性在他裡面被敗壞,所以在上帝看來,它已經犯了罪。但藉著基督的義,我們以不同的方式恢復了救恩;因為它被接受是為了我們,不是因為它在我們裡面,而是因為我們擁有基督自己以及他所有的祝福,這些都是藉著父的豐盛恩慈賜給我們的。因此,稱義的恩賜不是上帝賦予我們的一種品質,正如一些人荒謬地解釋的那樣,而是義的白白歸算;因為使徒清楚地說明了他所理解的「恩典」一詞的含義。另一個區別是,基督的益處並非臨到所有人,而亞當卻使他的全人類陷入定罪;其原因確實顯而易見;因為我們從亞當繼承的咒詛是藉著本性傳給我們的,所以它包含整個群體也就不足為奇了;但為了分享基督的恩典,我們必須藉著信心與他聯合。因此,為了分享罪惡的可悲遺產,你只要做人就夠了,因為它存在於血肉之中;但要享受基督的義,你必須成為信徒;因為對他的參與只能透過信心獲得。他以一種特殊的方式傳達給嬰兒;因為他們透過聖約擁有收養的權利,藉此他們得以參與基督。f171 我說的是敬虔的兒女,恩典的應許是向他們發出的;因為其他人絕不能免於共同的命運。
18. 因此,等等。這是一個不完整的句子;如果將「定罪」和「稱義」讀作主格,它就會完整;無疑你必須這樣做才能使意義完整。我們這裡有前面比較的一般結論;因為,他省略了中間的解釋,現在完成了比較,「正如藉著一人的過犯,我們被定為(構成)罪人;所以基督的義足以使我們稱義。」他沒有說「義」——dikaiosu>nhn,而是說「稱義」——dikai>wma,f172 基督的,為了提醒我們他不是作為一個個體為自己稱義,而是他所賦予的義延伸得更遠,以便藉著賜予這份禮物,他可以使信徒富足。他使這恩惠普及所有人,因為它是向所有人提出的,而不是因為它實際上延伸到所有人;因為儘管基督為全世界的罪受苦,並透過神的仁慈無差別地提供給所有人,但並非所有人都接受他。f173
他之前使用的這兩個詞,「審判」和「恩典」,也可以用這種形式引入這裡,「正如藉著神的審判,一人的罪導致了許多人的定罪,所以恩典將有效地使許多人稱義。」在我看來,「生命的稱義」應理解為赦免,這使我們恢復生命,就好像他稱之為賜生命的。f174 因為救恩的希望從何而來,除了神對我們施恩;我們必須稱義,才能被接納。然後生命從稱義而來。f175
19.這不是同義反覆,而是對前一節的必要解釋。因為他表明我們因一人的過犯而有罪,以至於我們自己並非無辜。他之前說過,我們被定罪;但為了不讓任何人聲稱自己無辜,他也補充說,每個人都被定罪是因為他是一個罪人。然後,正如他宣稱我們因基督的順服而稱義,我們由此得出結論,基督在滿足父神時,為我們提供了義。因此,義在基督裡,我們必須將其視為獨屬於他的東西來接受。他同時藉著稱其為順服來表明這是何種義。在這裡,我們尤其要觀察,如果我們尋求藉著行為稱義,我們必須帶到神面前的是什麼,甚至是對律法的順服,不是這部分或那部分,而是在各方面都完美;因為當一個義人跌倒時,他以前所有的義都不會被記念。我們也可以由此學到,那些自己設計並強加給神以安撫神的方案是多麼錯誤。因為只有當我們遵從他所吩咐我們的,並順服他的話語時,我們才真正敬拜他。因此,那些自信地聲稱行為之義的人,請走開,因為行為之義只有在完全遵守律法時才能存在;而這顯然是無處可尋的。我們也學到,那些在神面前誇耀自己發明的行為的人是瘋狂愚蠢的,因為神將這些行為視為最污穢的東西;因為順服勝於獻祭。
20. 但律法介入,等等。這個主題取決於他之前所說的——在律法頒布之前就有罪。既然如此,然後緊接著這個問題——律法是為甚麼目的而設立的?因此,有必要解決這個難題;但由於不宜作更長的離題,他推遲了這個主題,並在另一個地方處理了它:現在他只是順便說,律法進來了,f177為要叫罪加增;因為他這裡沒有描述律法的全部功用和用途,而只是觸及了其中一部分,這部分符合他當前的目的。他確實教導我們,有必要讓人的毀滅更充分地向他們顯明,以便為神的恩典打開通道。在律法頒布之前,他們確實已經沉船了;然而,當他們在毀滅中時,他們自以為還能游泳,卻被推入深淵,以便當他們從那裡超乎所有人的預期浮現時,他們的拯救顯得更為明顯。律法部分地為此目的而引入,即它可能再次定已經被定罪的人的罪,這並非不合理;因為沒有什麼比通過一切手段使人,甚至強迫人,通過證明有罪,來認識自己的罪惡更合理的了。
為要叫過犯加增,等等。眾所周知,有些人追隨奧古斯丁,通常這樣解釋這段經文——當情慾受到律法的約束時,它反而會更加被激怒;因為人的本性就是爭取被禁止的東西。但我這裡理解的增加,除了知識和頑固之外,沒有別的;因為律法將罪擺在人眼前,使他不斷被迫看到為他預備的定罪。因此,罪攪擾了良心,而當良心被拋諸腦後時,人就會忘記它。而且,以前只是越過公義界限的人,現在當律法引入時,就成了藐視神權威的人,因為神的旨意已向他顯明,他現在卻任意踐踏。因此,罪因律法而增加,因為現在立法者的權威被藐視,他的尊嚴被貶低。f178
恩典就更顯多了。罪使人沉淪之後,恩典就來幫助他們:因為他教導我們,恩典的豐盛因此變得更加顯赫——當罪氾濫時,恩典如此豐盛地傾瀉而出,它不僅戰勝了罪的洪流,而且完全吞噬了它。f179我們從中可以學到,律法中向我們展示我們的定罪,並不是要我們停留在其中;而是要我們充分認識我們的苦難後,被引導到基督那裡,他被差遣來作病人的醫生,被擄者的拯救者,受苦者的安慰者,受欺壓者的辯護者。(<236101>以賽亞書 61:1。)
21. 罪怎樣作王,等等。正如罪被稱為死亡的毒鉤,而死亡除了因罪之外,對人沒有任何權力;所以罪通過死亡來執行其權力:因此它被說成是藉此行使其統治。在最後一句中,詞語的順序被打亂了,但並非沒有理由。簡單的對比本可以這樣形成——「使義藉著基督作王。」但保羅不滿足於將相反的事物與相反的事物對立,而是加上了「恩典」一詞,以便更深刻地將這個真理銘刻在記憶中——這一切都應歸因於神的恩慈,而不是我們的功勞。f180他之前說過,死亡作王;他現在將作王歸於罪;但它的結局或效果是死亡。他說,它已經作王,用的是過去時;這並不是說它在那些只由肉體而生的人中已經停止作王,他因此區分了亞當和基督,並為每個人分配了各自的時代。因此,一旦基督的恩典開始在任何人身上盛行,罪和死亡的統治就停止了。f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