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3:20 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 神卻是一位。
3:21 這樣,律法是與 神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
3:22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
當我們被告知律法在獲得稱義方面沒有影響時,各種想法立刻浮現,認為它要麼無用,要麼與神的約相悖,要麼諸如此類。不,可能會想到,我們為什麼不對律法說,耶利米對新約說的話呢?(耶利米書31:31),律法是在較晚的時候賜下的,目的是彌補先前教義的不足?如果保羅想讓加拉太人滿意,就必須回答這類異議。那麼,他首先問道——律法有什麼用處?它在應許之後出現,似乎是為了彌補應許的不足;而且至少有理由懷疑,如果沒有律法的幫助,應許是否會有效。必須指出,保羅不僅談論道德律法,而且談論與摩西所擔任的職務相關的一切。摩西特有的職務包括制定生活規則和敬拜上帝時應遵守的儀式,然後加上應許和威脅。無疑,他的著作中包含許多關於上帝白白恩典和基督的應許;這些應許屬於信心。但這必須被視為偶然的,並且與探討完全無關,就律法與恩典教義的比較而言。請記住,問題的重點是:當應許已經作出後,摩西為什麼後來又加上那個新的條件,「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以及「不堅守遵行這律法言語的,必受咒詛」?(利未記18:5;申命記27:26)。這是為了產生更好、更完美的東西嗎?
19. 因為過犯。律法有多種用途,但保羅只專注於與他當前主題相關的用途。他沒有打算探討律法對人有多少種益處。有必要在這點上提醒讀者;因為我發現,許多人錯誤地認為律法除了這段經文所表達的益處之外,沒有其他益處。保羅自己也在別處說,律法的訓詞對教導和勸勉是有益的。(提摩太後書3:16)。這裡對律法用途的定義並不完整,那些拒絕承認律法有其他益處的人是錯誤的。那麼,「因為過犯」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它與哲學家的說法一致,即「律法是為了約束作惡者」,也與古老的諺語「惡習產生良法」一致。但保羅的意思比這些詞語可能表達的更廣泛。他指的是律法被頒布是為了顯明過犯,並以此迫使人們承認自己的罪過。正如人天生就太容易為自己開脫一樣,所以,除非他們被律法喚醒,否則他們的良心是沉睡的。
保羅說:「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
只是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羅馬書5:13)。
律法來了,喚醒了沉睡的人,因為這是為基督作準備的真正方式。「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馬書3:20)。為什麼?
「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羅馬書7:13)。
因此,「律法是為過犯添上的」,目的是揭示它們的真實性質,或者,正如他告訴羅馬人的,是為了使它們增多。(羅馬書5:20)。
這段經文折磨了俄利根的聰明才智,但毫無用處。如果上帝召喚良心到他的審判台前,讓那些在他們的過犯中本來會給他們帶來快樂的特質,因著罪惡感而使他們謙卑——如果他擺脫了籠罩著對他審判台的所有恐懼的漠然——如果他將像小偷一樣潛伏在虛偽巢穴中的罪惡拖到光天化日之下——這一切有什麼可以被認為是荒謬的呢?但有人可能會反對:「既然律法是虔誠聖潔生活的準則,為何說它是『因過犯而加添』,而不是『因順服而加添』呢?」我回答說,無論律法多麼指出真正的公義,然而,由於我們本性的敗壞,它的教導只會增加過犯,直到重生的聖靈降臨,將律法寫在我們心上;而那聖靈並非由律法賜予,而是藉著信心領受的。讀者請記住,保羅這句話並非哲學或政治性質,而是表達了律法的一個目的,這是世人一直不曾了解的。
直到那後裔來到。如果它指的是後裔,那必定是蒙福的後裔,因此它不與應許衝突。「直到」(a]criv ou=)這個詞,意味著只要後裔被期待:因此,它必然不是為了佔據最高地位,而是次要地位。它的設立是為了激發人們對基督的期待。但它是否只須持續到基督降臨呢?因為如果這樣,就意味著它現在已被廢除。我回答說,整個律法體系是暫時的,其設立是為了在古人中保持對基督信仰的依戀。然而,我並不承認基督降臨後,整個律法就被廢除了。使徒並非此意,而只是說,暫時引入的律法管理方式,必須在基督裡得到成全,基督是應許的實現。Fa60 但關於這個主題,我們以後會有機會更詳細地討論。
由天使設立。律法是藉著天使傳遞的,這一點有助於律法的稱讚。司提反(使徒行傳7:53)也宣告了這一點,他說他們「領受了律法,(eijv diataga<v ajgge>lwn,)在天使的安排下」。有些人解釋說,這裡所指的天使是摩西、亞倫和祭司,這種解釋雖然巧妙,但並不堅實。天使是上帝賜予我們最小恩惠的媒介,他們被委託擔任在律法頒布時作見證的職責,這並不奇怪。
在一位中保的手中。手通常表示事奉;但由於天使在頒布律法時是僕役,我認為「中保的手」表示最高級別的事奉。中保是使團的首領,天使與他一同作為他的同伴。有些人將此表達應用於摩西,以比較摩西和基督;但我更同意古代解經家,他們將其應用於基督自己。Fa61 這種觀點與上下文更為吻合,儘管我在詞義上與古人也有所不同。中保在這裡並不像他們想像的那樣,表示一個促成和解的人,儘管它在這些話語中確實如此:
「因為只有一位上帝,在上帝和人中間,
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為人的基督耶穌。」(提摩太前書2:5)
——而是一個受僱頒布律法的大使。
因此,我們應當明白,自從創世以來,上帝從未與人交往,除非藉著他永恆的智慧或聖子。因此彼得說,聖先知是藉著「基督的靈」說話的(彼得前書1:11),保羅也使他成為曠野中百姓的領袖(哥林多前書10:4)。當然,向摩西顯現的天使(出埃及記3:2)不可能是其他人;因為他為自己聲稱了上帝獨特而本質的名,這名從未應用於受造物。正如他是和解的中保,藉著他我們蒙上帝悅納——他是代求的中保,為我們開闢了「呼求父」的道路(彼得前書1:17)——所以他一直是所有教義的中保,因為上帝一直藉著他向人啟示自己。他打算明確地說明這一點,目的是讓加拉太人知道,恩典之約的基礎,在頒布律法時也佔據最高地位。
20. 如今,中保不是單方面的中保。有些人傾向於對這個表達進行哲學思考,並認為保羅的意思是,基督的雙重本性在實質上並非一體。但保羅在這裡談論的是締約方,任何頭腦清醒的人都不會懷疑。因此,他們通常解釋說,除非一方與另一方有事務要處理,否則就沒有中保的餘地。但他們沒有確定為什麼要引入這句話,儘管這段話顯然值得最仔細的關注。也許,可能會預料到一些關於神聖旨意改變的邪惡想法(pro>lhyiv)。有人可能會說:「正如人們在改變他們對契約的看法時,習慣於撤回它們,神聖的契約也是如此。」如果你認為這是這個意思,那麼,在前一句中,保羅會承認,作為這份契約一方的人類是不穩定和多變的,而神卻始終如一,與自己保持一致,不參與人類的不穩定。
但當我更仔細地審視整個主題時,我更傾向於認為它標誌著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的區別。基督不是單方面的中保,因為就外在特徵而言,神藉著他的中保與之立約的人們之間存在著條件的多樣性。但保羅斷言,我們無權以這種方式判斷神的約,好像它自相矛盾,或根據人的多樣性而變化。這些話現在很清楚了。正如基督以前在立約時使神與猶太人復和,現在他也是外邦人的中保。猶太人與外邦人截然不同;因為割禮和儀式在他們之間豎起了「中間隔斷的牆」(以弗所書 2:14)。他們「親近」神(以弗所書 2:13),而外邦人則「遠離」;但神仍然與自己保持一致。當基督將那些以前彼此不同的人帶到一位神面前,並使他們合而為一時,這一點就變得顯而易見。神是獨一的,因為他始終如一,並以不變的規律,堅定不移地持守他一旦作出的旨意。fa62
21. 那麼,律法是與神的應許相悖嗎?既然神的旨意是確定和穩定的,我們也必須得出結論,其結果不會彼此矛盾。然而,仍然有一個難題需要解決,那就是律法與恩典之約之間明顯的矛盾。這也許是一種感嘆。既然這一點已經確定,保羅不再害怕進一步的矛盾,他得出結論,先前的論證已經使其無可置疑,並感嘆道:「現在誰還敢想像律法與應許之間存在分歧呢?」然而,這並不妨礙保羅繼續消除可能仍然出現的困難。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他以他慣常的方式,對這種愚蠢表示極大的蔑視;從而暗示了虔誠的人對任何玷污神聖品格的事物都必須抱有強烈的厭惡。但另一個值得我們注意的巧妙之處,在於這種表達方式的轉變。他指責他的對手犯了讓神自相矛盾的罪。因為律法和應許顯然都來自於他:因此,任何聲稱它們之間存在矛盾的人都是褻瀆神:但如果律法稱義,它們確實會彼此矛盾。保羅就是這樣最巧妙地將他們虛假和誹謗地對他提出的指控反駁給他的對手。
因為如果曾有律法頒布。這個答覆是(所謂的)間接的,並沒有明確斷言律法與應許之間的一致性,但它包含了消除矛盾所需的一切。乍看之下,你會說這句話偏離了上下文,與問題的解決無關;但事實並非如此。如果律法有稱義的能力,它就會與應許對立;因為那樣就會有兩種對立的稱義方式,兩條通往獲得公義的獨立道路。但保羅拒絕賦予律法這種能力;因此矛盾就消除了。他說,我承認,如果救恩在律法中找到,那麼公義就是藉著律法獲得的。但這是什麼呢?
22. 聖經已將眾人圈在罪裡。聖經一詞主要指律法本身。它「已將眾人圈在罪裡」,因此,它非但沒有賜予,反而從所有人那裡奪走了公義。這個推理是最有力的。「你們在律法中尋求公義:但律法本身,連同整本聖經,除了定罪之外,沒有給人留下任何東西;因為所有的人,連同他們的行為,都被宣告為不義:那麼誰能靠律法活著呢?」他暗示了這些話,
「行這些事的人,就必因此活著。」(利未記 18:5。)
他說,因著罪孽被律法排除在生命之外,我們若想藉著律法尋求救恩,那是徒勞的。——翻譯為「所有」(ta< pa>nta)的詞語表示所有事物,其含義比他說「所有的人」更廣泛;因為它不僅包括人,還包括他們擁有或能完成的一切。
那藉著信的應許。除了拋棄行為的公義,投靠基督的信心之外,別無他法。結果是確定的。如果行為受到審判,我們都會被定罪;因此,我們藉著基督的信心,獲得了白白的公義。這句話充滿了最高的安慰。它告訴我們,無論我們在聖經中聽到自己被定罪,只要我們投靠基督,基督就為我們預備了幫助。即使上帝沉默,我們也失喪了:那麼他為什麼如此頻繁地宣告我們失喪了呢?這是為了使我們不至於永遠滅亡,而是被如此可怕的判決所震驚和困惑,藉著信心尋求基督,藉著他我們「出死入生」。(約翰一書 3:14。)藉著一種修辭手法(metwnumi>a),其中包含的事物代表被包含的事物,應許表示所應許的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