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3:11 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 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
3: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
3:13 基督既為我們受(原文是成)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
3:14 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
10. 因為凡是屬於律法行為的人。這個論點是從兩種方案的矛盾性質中得出的;因為同一個泉源不會同時流出熱水和冷水。律法使所有活著的人都受到咒詛;因此,從律法中期望得到祝福是徒勞的。那些將救贖的希望寄託在律法行為上的人,被宣告為屬於律法行為的人;因為這種表達方式必須始終根據問題的狀態來解釋。現在,我們知道這裡的爭論與公義有關。所有希望藉著律法行為稱義的人,都被宣告為應受咒詛。但他如何證明這一點呢?律法的判決是,所有違犯律法任何一部分的人都受咒詛。現在讓我們看看是否有任何活著的人能遵守律法。但顯然,這樣的人從未被發現,也永遠不可能被發現。所有人都被定罪。小前提和結論缺失,因為完整的推論是這樣的:「凡在律法任何一部分上有所虧欠的人都受咒詛;所有人都被指控犯有此罪;因此所有人都受咒詛。」如果我們有足夠的力量遵守律法,保羅的這個論點就不會成立;因為那樣的話,小前提就會有一個致命的反對意見。要麼保羅推理錯誤,要麼人不可能遵守律法。
現在一個反對者可能會提出異議:「我承認所有違法者都受咒詛;那又怎樣?會有人遵守律法;因為他們可以自由選擇善惡。」但保羅在這裡將教皇派至今仍認為是可憎的教義,即人缺乏遵守律法的力量,置於爭議之外。因此他大膽地得出結論,所有人都受咒詛,因為所有人都被命令要完全遵守律法;這意味著在我們本性的現有敗壞中,缺乏完全遵守律法的能力。因此我們得出結論,律法所宣告的咒詛,雖然用邏輯學家的話來說是偶然的,但在這裡是永恆的,與其本性密不可分。它提供給我們的祝福被我們的墮落排除了,因此只剩下咒詛。
11. 但沒有人是藉著律法稱義的。他再次從矛盾方案的比較中論證。「如果我們是藉著信心稱義的,那就不是藉著律法:但我們是藉著信心稱義的,因此不是藉著律法。」小前提由哈巴谷書中的一段經文證明,這段經文也在羅馬書中被引用。(哈巴谷書2:4;羅馬書1:17。)大前提由稱義方法的差異證明。律法使遵守其所有誡命的人稱義,而信心使那些缺乏行為功德、單單依靠基督的人稱義。藉著自己的功德稱義,和藉著他人的恩典稱義,是兩種無法調和的方案:其中一種必須被另一種推翻。這就是論點的總結:現在讓我們注意各個子句。
義人必因信得生。由於我們在羅馬書中遇到這段經文時已經解釋過,所以在這裡重複解釋是不必要的。先知顯然描述了一種肉體上的驕傲自信,與真信心形成對比。他宣告,「義人必得生;」他的意思不是說他們只被支持一小段時間,並可能被即將來臨的風暴所淹沒;而是說他們將繼續活著,即使在最危險的情況下,他們的生命也將得到保全。因此,我們的對手那些輕蔑的指責毫無分量,他們聲稱先知在那裡使用「信心」一詞的含義比保羅在這段經文中使用的更廣泛。他顯然是指一種平靜、穩定的良心,單單依靠上帝;因此保羅的引用是恰當的。
12. 律法不是出於信心。律法顯然不與信心相悖;否則上帝就不像他自己了;但我們必須回到一個已經注意到的原則,即保羅的語言因案件的現狀而有所修改。律法與信心之間的矛盾在於稱義的問題。你將更容易使水火相容,而不是調和這兩種說法:人因信稱義,以及人因律法稱義。「律法不是出於信心」;也就是說,它有一種使人稱義的方法,這與信心完全不符。
但那行這些事的人。區別在於,人當他遵守律法時,因著律法的義而被算為義,他通過引用摩西的話來證明這一點。(<031805>利未記 18:5。)那麼,信心的義是什麼呢?他在羅馬書中定義它,
「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裡復活,
就必得救。」(<451009>羅馬書 10:9。)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信心是無效的,或者它使信徒擺脫了善行。因為現在的問題不是信徒是否應該盡其所能遵守律法(這是毫無疑問的),而是他們是否能通過行為獲得義,這是不可能的。但既然神應許遵守律法的人生命,為什麼保羅卻斷言他們不義呢?對這個反對意見的答覆很容易。沒有人因律法的行為稱義,因為沒有人行那些行為。我們承認,如果真有遵守律法的人,他們是義的;但既然這是一個有條件的約定,所有人都被排除在生命之外,因為沒有人履行他應盡的義。我們必須記住我已經說過的,遵守律法不是部分順從,而是履行屬於義的一切;而所有人都與這種完美相距甚遠。
13. 基督救贖了我們。使徒使所有在律法之下的人都受咒詛;由此產生了這個巨大的困難,即猶太人無法擺脫律法的咒詛。在陳述了這個困難之後,他通過表明基督使我們自由來解決它,這進一步幫助了他的目的。如果我們得救是因為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中被釋放,那麼義就不是通過律法。他接著指出了我們如何獲得自由的方式。
經上寫著,凡掛在木頭上的都受咒詛。現在,基督被掛在十字架上,因此他承受了那個咒詛。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不是為自己受那個懲罰。因此,結論是,要麼他被釘十字架是徒然的,要麼我們的咒詛被加在他身上,以便我們能從中被解救。現在,他沒有說基督受了咒詛,而是,更甚者,說他成了咒詛,——暗示著,「所有人的咒詛都加在他身上」(<235306>以賽亞書 53:6)。如果有人認為這種語言刺耳,讓他為基督的十字架感到羞恥吧,我們以承認它為榮。當神頒布律法「被掛的人是受神咒詛的」(<052123>申命記 21:23)時,他並非不知道他自己的兒子將會死於何種死亡。
但會有人問,一個蒙愛的兒子怎麼會被他的父咒詛呢?我們回答說,有兩件事必須考慮,不僅在基督的位格中,甚至在他的神人二性中。一個是,他是神無瑕疵的羔羊,充滿祝福和恩典;另一個是,他將自己置於我們的地位,因此成了罪人,並受咒詛,當然不是在他自己裡面,而是在我們裡面,但以這樣一種方式,使他必須佔據我們的位置。他不可能停止成為他父愛的對象,但他卻忍受了他的憤怒。因為如果他招致了父的憎恨和不悅,他怎能使父與我們和好呢?我們得出結論,他「常常行父所喜悅的事」(<430829>約翰福音 8:29)。再次,他若不將神的忿怒從我們身上轉移到他自己身上,他怎能將我們從神的忿怒中解救出來呢?因此,“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傷”(<235305>以賽亞書53:5),必須面對神這位憤怒的審判者。這就是十字架的愚拙(<460118>哥林多前書1:18),也是天使所羨慕的(<600112>彼得前書1:12),它不僅超越了,而且吞噬了世上所有的智慧。
14. 亞伯拉罕的福。保羅說“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他現在將這句話更緊密地應用於他的目的。亞伯拉罕所應許的福是建立在此基礎上的,並從此流向外邦人。如果猶太人必須脫離律法才能成為亞伯拉罕的後嗣,那麼有什麼能阻止外邦人獲得同樣的益處呢?如果那福只在基督裡才能找到,那麼唯獨信靠基督才能使我們得著它。
在我看來,聖靈的應許,按照希伯來語的習慣用法,是指一個屬靈的應許。雖然那個應許與新約有關,“我要將我的靈澆灌凡有血氣的”(<290228>約珥書2:28),但在這段經文中,保羅指的是另一個主題。這裡的靈與所有外在的事物形成對比,不僅僅是儀式,還有血統,因此沒有留下任何等級差異的餘地。從應許的性質來看,他證明猶太人與外邦人沒有什麼不同;因為,如果它是屬靈的,那麼它就唯獨藉著信心才能領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