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因為 神不偏待人。
2:12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2:13 (原來在 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2:14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2:15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2:16 就在 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祕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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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沒有人是受人尊敬的,等等。他迄今為止普遍指責所有凡人都有罪;但現在他開始分別向猶太人和外邦人提出指控:同時他教導我們,他們之間存在差異並不是一個問題,但他們都無一例外地暴露在永恆的死亡之中。外邦人以無知為藉口為自己辯護;猶太人則以擁有律法為榮:他從前者那裡奪走了他們的藉口,並剝奪了後者虛假而空洞的誇耀。
因此,全人類被分為兩類;因為上帝將猶太人與所有其他人分開,但所有外邦人的情況都是一樣的。他現在教導我們,這種差異並不是兩者不應捲入相同罪惡的原因。但聖經中的「人」一詞是指所有外在的事物,這些事物通常被認為具有任何價值或尊重。因此,當你讀到上帝不看重人的外貌時,要明白他所看重的是內心的純潔或內在的正直;他並不看重那些人們通常高度重視的事物,例如親屬、國家、尊嚴、財富和類似的事物;因此,這裡的「看重人的外貌」應理解為一個民族與另一個民族之間的區別或差異。f68 但如果有人因此反對並說:「那麼就沒有上帝的無償揀選了;」可以回答說,人在上帝面前有兩種被接納的方式;第一種是當他憑藉無償的恩典從無中揀選和呼召我們時,因為我們的本性中沒有任何可以得到他認可的東西;第二種是當他重生我們之後,他將他的恩賜賜給我們,並向他認可在我們身上的他兒子的形象施恩。
12. 凡沒有律法而犯罪的,f69 等等。在本節的前半部分,他攻擊外邦人;儘管沒有摩西賜給他們頒布和確認來自主的律法,但他仍然否認這種遺漏是他們不應因罪而受到公正死刑的原因;好像他已經說過——書面律法的知識對於公正地定罪一個罪人來說並不是必需的。那麼,請看那些出於錯誤的憐憫,試圖以無知為由,將沒有福音之光的外邦人從上帝的審判中豁免的人,他們所承擔的是何種辯護。
凡在律法之下犯罪的,等等。正如外邦人被自己理性的錯誤引導,走向毀滅一樣,猶太人也擁有一部律法,他們因此被定罪;f70 因為這句話早已宣判:
「凡不遵守律法上一切誡命的,都必受咒詛。」(申命記 27:26。)
因此,更糟糕的境況等待著猶太罪人,因為他們的定罪已經在他們自己的律法中宣判了。
13. 因為聽律法的人,等等。這預先回應了猶太人可能提出的反對意見。由於他們聽說律法是公義的準則(申命記 4:1),他們僅僅以了解律法為榮:為了糾正這個錯誤,他聲明聽律法或任何對律法的了解都沒有那麼重要,以至於任何人都可以因此聲稱自己是公義的,而是必須產生行為,根據這句話,「行這些事的人必因此而活。」因此,這節經文的含義是——「如果從律法中尋求公義,就必須遵守律法;因為律法的公義在於行為的完美。」那些為了建立因行為稱義而歪曲這段經文的人,最應該被孩子們嘲笑。因此,在這裡引入關於這個主題的冗長討論,以揭露如此徒勞的詭辯,是不恰當和不必要的:因為使徒在這裡只是向猶太人強調他所提到的,法律的決定,— 根據法律,他們不能被稱義,除非他們遵守法律,如果他們違背法律,詛咒就會立即降臨在他們身上。現在我們不否認法律中規定了完美的公義:但由於所有人都被定罪為違法者,我們說必須尋求另一種公義。更重要的是,我們可以從這段經文中證明沒有人是因行為稱義的;因為如果只有那些遵守法律的人才被法律稱義,那麼就沒有人被稱義;因為找不到任何一個能誇耀自己已遵守法律的人。f71
14. 因為當外邦人,等等。他現在陳述了證明前一個條款的內容;因為他認為僅憑斷言來譴責我們,並僅僅對我們宣判上帝的公正審判是不夠的;但他繼續用理由來證明這一點,以便激發我們對基督更大的渴望,以及對他更大的愛。他確實表明,外邦人假裝無知作為藉口是徒勞的,因為他們用自己的行為證明他們有一些正義的法則:因為沒有一個民族是如此喪失人性,以至於它不遵守某些法律的限制。既然所有民族,憑藉自己,沒有任何監督者,都傾向於為自己制定法律,那麼毫無疑問地顯而易見,他們對正義和正直有一些概念,希臘人稱之為先入之見(prolhyeiv),這些概念是自然地植入人心中的。那麼他們有法律,儘管他們沒有法律:因為儘管他們沒有成文法,但他們絕不是完全缺乏對是非的認識;否則他們就無法區分惡與德;前者他們用懲罰來約束,後者他們讚揚,並通過給予獎勵來表達他們的認可。他將自然與成文法對立起來,意思是外邦人擁有正義的自然之光,這取代了猶太人所受教導的法律,因此他們是自己的法律。f72
15. 誰顯明律法的功用f73寫在,等等;也就是說,他們證明在他們心中印有辨別和判斷的能力,藉此他們區分公正與不公正,誠實與不誠實。他不是說它如此刻在他們的意志上,以至於他們尋求並勤奮地追求它,而是說他們被真理的力量所制服,以至於他們無法不贊同它。因為他們為什麼要設立宗教儀式,除了他們確信上帝應該被敬拜?他們為什麼為通姦和偷竊感到羞恥,除了他們認為它們是邪惡的?
因此,從這段經文推斷意志的力量是沒有道理的,好像保羅說遵守律法在我們的能力範圍內;因為他不是說履行律法的能力,而是說對律法的認識。心這個詞也不應被理解為情感的所在地,而只應被理解為理解力,正如在<052404>申命記24:4中發現的,
「耶和華沒有給你一顆明白的心;」
以及在<422425>路加福音24:25中,
「無知的人哪,你們的心信得太遲鈍了。」
我們也不能從這段經文得出結論,說人對律法有充分的認識,而只是說在他們的本性中植入了一些正義的種子,這些種子通過這些行為得到證明——所有外邦人同樣設立了宗教儀式,他們制定法律來懲罰通姦、偷竊和謀殺,他們在買賣和合同中讚揚誠信。因此,他們確實證明了上帝應該被敬拜,通姦、偷竊和謀殺是邪惡的,誠實是值得稱讚的。我們不必探究他們想像中的上帝是什麼樣的,或者他們創造了多少神;只要知道他們認為有上帝,並且應該向他獻上榮譽和敬拜就足夠了。他們是否允許貪戀別人的妻子、財產或任何屬於他的東西,——他們是否縱容憤怒和仇恨,這都無關緊要;因為他們知道做這些事是邪惡的,所以貪戀這些東西是不對的。
他們的良心同時作證,等等。他無法比通過他們自己良心的見證更有力地催促他們,良心等於一千個證人。通過意識到自己做了好事,人們支持和安慰自己;那些意識到自己做了壞事的人,內心會受到困擾和折磨。""""""異教徒的這些話語由此而來——「良心是最大的領域;但惡劣的良心是最殘酷的劊子手,它比任何復仇女神更能猛烈地折磨不敬神的人。」因此,自然法則中存在著一種知識,它說:「這是好的,值得嚮往的;那應該被憎惡。」
但請注意他是如何巧妙地定義良心的:他說,理由會進入我們的思想,藉此我們為正確的行為辯護,並且有些理由會指責和責備我們的惡行;f74 他將這種指責和辯護的過程歸因於主的日子;這並非指它屆時才開始,因為它現在持續進行,而是指它屆時也將運作;他這樣說,是為了讓任何人都不要忽視這個過程,彷彿它是虛無縹緲的。他將「在日」而非「在日」——這與我們之前觀察到的情況類似。
16. 在那日,神要審判人隱秘的事。f75 這種對審判的迂迴定義最適合當前場合:它教導那些故意將自己隱藏在麻木不仁的深處的人,最隱秘的思想和現在完全隱藏在他們內心深處的思想,屆時都將被帶到光明中。他在另一個地方也這樣說;為了向哥林多人表明人類判斷的價值微乎其微,因為它只關注外在行為,他吩咐他們等到主來,主會將黑暗中隱藏的事物顯露出來,並揭示內心的秘密。(<460405>哥林多前書 4:5)當我們聽到這話時,讓我們想到,我們被警告說,如果我們希望真正得到審判者的認可,我們必須努力追求內心的真誠。
他補充說,照著我的福音,暗示他宣佈了一種教義,人類天生植入的判斷力對此作出了回應:他稱之為他的福音,是因為事奉;因為宣揚福音的權柄只屬於真神;而將福音分發的權柄才被委託給使徒。福音部分地被稱為未來審判的使者和宣告者,這確實不足為奇:因為如果它所應許的實現和完成被推遲到天國完全顯現之時,它就必然與最後的審判聯繫在一起:而且,基督的傳講,必然對某些人是復活,對另一些人是毀滅;這兩者都與審判日有關。「藉著耶穌基督」這句話,我將其應用於審判日,儘管有些人對此有不同的看法;其含義是——主將藉著基督執行審判,因為他被父指定為活人死人的審判者——使徒們總是在福音的主要條款中提及這一點。因此,這句話將是完整和全面的,否則將有缺陷。"""